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日期:2018-03-13 作者: 浏览:197次

 

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试点海关及业务范围

试点海关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

各试点海关统一适用全国统一版的信息化系统开展试点

各试点海关可结合各自实际选择有需求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试点实施新监管模式试点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等

主要内容

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按照以下方式开展相关业务

1.账册设立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账册的最大进口量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所载生产能力即进口料件对应金额

2.核销周期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核销周期并按照现有规定确定单耗申报环节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

3.外发加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不再报送收发货清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4.集中内销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内销保税货物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但不得跨年

5.深加工结转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应于每月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不再报送收发货记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6.剩余料件结转企业应在核报前以剩余料件结转方式处置实际库存

在核销周期内企业采用自主核报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其中对核销周期超过一年的企业应进行年度申报

1.自主核报指企业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的耗用量并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行为企业可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和工单等保税进口料件耗用的核算方式向海关申报当期核算结果并办理核销手续

2.年度申报对核销周期超过1年的企业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料件耗用量等账册数据年度申报数据的累加作为本核销周期保税料件耗用总量

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企业对本核销周期内因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对企业的申报进行集中处置

企业应根据账册设立时的料号或项号据实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口

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交保留存储相应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再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

1.信用类别降为失信企业的

2.内部信息化系统不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逻辑链条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3.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交保留存储相关数据单证和资料的

4.主动申请不实施新监管模式的

5.其他需要撤销新监管模式的

海关不再对其实施新监管模式账册管理的自确定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该账册核销手续

其他事项

本公告正式实施后对尚未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企业可将尚未出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折料转入新开设的账册

本公告未明确事项按照加工贸易监管的一般性规定实施管理

本公告内容自20183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7年第29号公告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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