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修改内容的解读
日期:2017-07-18 作者: 浏览:248次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发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作用,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对《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修改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修改办法的必要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规定,“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应当纳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据此,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案件必须纳入省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为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必须对《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四条第一款“县及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均应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级稽查部门查处的重大税务案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取消只审理“本级稽查部门查处的”限制。
    二、办法修改前后的变化
   (一)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审理程序有变化
    修改《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相应条款,主要是为了有效解决督办案件的审理问题。相应条款修改后,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案件,均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按照《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提请省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案件,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交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承办的,不再出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督办函。案件查结后,承办机关应当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相关要求上报。
     注意事项: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出具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的相应决定文书中,告知复议机关应当为“国家税务总局”。
    (二)省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标准有调整
     经对省级稽查部门近两年直接查处的案件进行分析,由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相对较高,没有案件进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为了有效发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作用,适应进一步强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对原标准作了下调,具体为:“查补税款500万元以上,且存在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或者罚款在250万元以上的。”(来源:省国税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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