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5年8月10日发布本年度第24号公告,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精对苯二甲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于2010年8月12日发布该年度第4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8月12日起5年。
2015年6月10日,中国精对苯二甲酸产业申请对上述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