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EU) 2025/40《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已于2025年2月11日正式生效。新法规废除《包装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建立包装全生命周期的规则,促进内部市场有效运作,同时减少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负面影响,推动向循环经济转型。
一、可持续性要求
1、有害物质限制
含量最小化与监测:要求包装中有害物质的存在和浓度应最小化,委员会需监测其含量并采取后续措施。如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委员会应提交关于包装和包装组件中有害物质存在情况的报告,以确定其对材料再利用、回收及化学安全的影响。
特定物质限制:明确规定了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浓度总和不得超过 100mg/kg;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食品接触包装中 PFAS 的浓度需符合特定限值,否则禁止上市;委员会可根据科学技术进步,通过授权法案降低这些有害物质的浓度限制。
2、可回收包装
可回收标准:规定所有投放市场的包装都应可回收,需满足设计用于材料回收且成为废物时能单独收集、分类和大规模回收的条件。包装的可回收性通过可回收性能等级 A、B、C 来衡量,2030 年起,不符合这些等级的包装将限制投放市场,2038 年起包装应至少达到 B 级。
标准制定与评估:2028 年 1 月 1 日前,委员会应根据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通过授权法案补充本法规,建立设计回收标准、可回收性能等级等相关内容。制造商需依据这些标准评估包装的可回收性,并在技术文件中证明其合规性。
创新包装例外:对于创新包装,自投放市场之日起 5 年内,若不符合可回收要求,可在通知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关技术细节后继续投放市场,主管部门和委员会将对其进行评估和监测。
3、塑料包装中的最低再生含量
含量要求:规定了不同类型塑料包装在 2030 年和 2040 年应含有的最低再生含量比例,如 2030 年,PET 材质的接触敏感包装(不含一次性塑料饮料瓶)再生含量需达 30%,2040 年则提高到 50%。
计算与验证: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委员会应通过实施法案建立再生含量的计算和验证方法,包括对回收技术的评估、第三方审计等要求,以确保再生含量符合规定。
豁免情况:明确了多种可豁免最低再生含量要求的塑料包装类型,如用于医疗产品的包装、与食品接触可能威胁人类健康的包装等。
4、塑料包装中的生物基原料:2028 年 2 月 12 日前,委员会应审查生物基塑料包装的技术发展和环境性能,必要时提出立法提案,包括制定可持续性要求、设定使用目标等内容。
5、可堆肥包装
使用条件:对可堆肥包装的使用进行了规定,部分包装需符合工业控制条件下的堆肥标准,某些情况下成员国可要求特定包装必须可堆肥。
标准制定:2026 年 2 月 12 日前,委员会应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或更新可堆肥包装的详细技术规范,包括家庭堆肥和工业堆肥的相关参数要求。
6、包装最小化
设计要求:2030 年 1 月 1 日前,制造商或进口商应确保包装设计将重量和体积减至最低必要限度,同时满足包装功能需求。
禁止情形:禁止投放不符合性能标准、仅为增加产品表观体积的包装,除非包装设计受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或产品受地理标志保护等特定情况。
7、可重复使用包装:2025 年 2 月 11 日起,投放市场的包装若满足一系列条件,如设计目的为多次使用、能进行多次循环等,则被视为可重复使用包装。2027 年 2 月 12 日前,委员会将通过授权法案为常用的可重复使用包装格式设定最低循环次数要求。
二、标签、标记和信息要求
1、包装标签要求
基本信息标签:自 2028 年 8 月 12 日或相关实施法案生效 24 个月后(以较晚者为准),投放市场的包装需标注包含材料成分信息的统一标签,以方便消费者分类。该标签应以象形图为主,易于理解,且适用于残疾人。对于可堆肥包装,标签应标明其可堆肥性质、不适合家庭堆肥以及不可随意丢弃等信息。运输包装(除电商包装外)和押金返还系统的包装可豁免此要求,但含有有害物质的包装需采用标准化的开放数字标记技术进行标记 。
特殊包装标签:2029 年 2 月 12 日或相关实施法案生效 30 个月后(以较晚者为准),可重复使用包装需贴上标签告知用户其可重复使用的性质,并通过 QR 码或其他标准化数字数据载体提供更多相关信息,如再利用系统的可用性和收集点信息等。可重复使用的销售包装在销售点应与一次性包装明确区分。此外,若包装标明了回收成分或生物基塑料含量信息,标签需符合相关实施法案规定的规格 。
标签规范:标签和数据载体应清晰、牢固地附着在包装上,确保信息在购买前可通过线上销售渠道获取。对于因包装性质和尺寸无法附着标签的情况,应采取其他替代方式提供信息。信息语言应符合销售所在成员国的要求,且通过电子方式提供信息时需遵循数据保护规定,避免与销售或营销信息混淆。同时,经济运营商不得提供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标签。
2、包装废弃物收集容器的标签要求:2028 年 8 月 12 日或相关实施法案通过 30 个月后(以较晚者为准),成员国应确保在所有包装废弃物收集容器上贴上统一标签,以便对不同材料的包装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这些标签的设计和规格将由委员会在 2026 年 8 月 12 日前通过实施法案确定,且应与包装标签相对应(押金返还系统的包装标签除外),同时要考虑成员国收集系统和复合包装的特殊性。
3、环境声明要求:根据指令 2005/29/EC 定义的环境声明,若涉及本法规对包装属性设定的法律要求,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可做出相关声明。这些条件包括声明的包装属性需超过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且需按照法规中的标准、方法和计算规则进行声明,同时要明确声明所涉及的包装范围。此外,需在包装的技术文件中证明环境声明符合这些要求。
4、信息提供的目的和意义:这些标签、标记和信息要求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取准确的包装信息,从而做出更环保的选择,如正确分类废弃物、优先选择可重复使用或可回收的包装等。同时,统一的要求也有助于市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整个包装行业向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减少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三、经济运营商义务
1、制造商义务
确保包装合规:只能将符合法规中可持续性、标签和信息等要求(第 5 - 12 条)的包装投放市场。在投放前,需进行合规性评估,准备技术文档,并根据评估结果起草欧盟符合性声明,同时保留相关文件以供监管检查。
保证生产一致性:确保包装的系列生产符合法规要求,关注包装设计、标准等变化,必要时重新评估合规性。对包装进行标识以便识别,并在包装或相关载体上标明制造商信息。
处理不合规情况:若发现已投放市场的包装不合规,需立即采取纠正、撤回或召回措施,并通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国家主管部门要求,需提供证明包装合规的信息和文件,并配合处理不合规问题。特定定制运输包装可豁免部分义务,部分微型企业在特定情况下供应包装时,责任认定有特殊规定。
2、供应商义务:需为制造商提供证明包装及包装材料符合法规所需的信息和文件,包括技术文档等,且应使用制造商易于理解的语言,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供。对于接触敏感包装,还需提供适用的欧盟法律要求的相关文件信息。
3、授权代表义务:由制造商书面指定,根据授权任务开展工作,包括保管欧盟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档供监管部门检查、配合主管部门处理包装不合规问题、应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文件以及在制造商违反法规义务时终止授权等。但制造商的核心义务,如确保包装合规和起草技术文档等,不属于授权代表的职责范围。
4、进口商义务:与制造商类似,只能将合规包装投放市场。在投放前,要确保制造商已完成合规性评估、准备好技术文档,包装标签符合要求且附带必要文件,同时制造商也满足相关标识要求。对包装进行标识并确保信息清晰准确,保证包装在其负责期间的存储和运输条件符合法规要求。若发现包装不合规,需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同时保留相关文件供检查,配合主管部门工作。
5、分销商义务:在将包装投放市场时需谨慎,确保履行相关法规要求。投放前,核实生产者已在生产者登记册中注册、包装标签合规以及制造商和进口商满足标识要求。若发现包装不合规,不得投放市场,且在包装由其负责期间保证存储和运输条件合规。不得滥用生产者提供的信息,若发现已投放市场的包装不合规,需采取措施并通知监管部门,同时配合主管部门工作。
6、履行服务提供商义务:确保在处理包装(无论是否装有产品)的仓储、搬运、包装、寻址或配送过程中,不影响包装符合法规第 5 - 12 条的要求。
7、特殊情况义务:当进口商或分销商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投放包装,或对已投放市场的包装进行可能影响合规性的修改时,需承担制造商的义务。若此类进口商或分销商为微型企业且供应商位于欧盟境内,供应商将被视为制造商承担相关义务。
8、经济运营商身份识别与信息提供义务:经济运营商应在主管部门要求时,提供与包装或包装产品供应相关的经济运营商身份信息,包括供应商和接收方的信息,并按规定的保存期限留存记录。
9、包装废弃物管理运营商义务:每年向主管部门提供包装废弃物相关信息,包括各类包装废弃物的数量等,并向生产者或生产者责任组织提供其履行义务所需的信息。在公共部门负责包装废弃物管理组织工作的情况下,包装废弃物管理运营商还需向公共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四、减少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义务
1、控制过度包装
包装空隙率限制:自 2030 年 1 月 1 日起,若相关实施法案生效时间晚于该日期 3 年以上,则以法案生效后满 3 年之日为准,届时各类经济经营主体在进行组合包装、运输包装以及电商包装填充作业时,必须保证包装空隙率不得超过 50%。相关部门将于 2028 年 2 月 12 日之前出台计算包装空隙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该方法将充分考量诸如不规则形状产品包装、含液体产品包装以及易碎品包装等多种特殊包装情况的实际需求。
销售包装要求:经济运营商在填充销售包装时,应将空空间减少到确保包装功能(包括产品保护)所需的最低限度。对于特定产品的销售包装,如运输中会沉降或需留顶空保护的食品包装,有特殊的合规评估标准。使用销售包装作为电商包装或在再利用系统中使用可重复使用包装的经济运营商可豁免组合包装等的空空间比例限制,但仍需确保销售包装符合包装减量化要求。
2、使用某些包装格式
禁止使用的包装格式:自 2030 年 1 月 1 日起,经济运营商不得将附件 V 中所列格式和用途的包装投放市场,包括部分一次性塑料组合包装、用于未加工新鲜果蔬的少量一次性塑料包装等。
成员国的权力和限制:成员国可维持 2025 年 1 月 1 日前对附件 V 中未列出材料制成的相关包装的限制,但在 2030 年 1 月 1 日前,相关国家措施不适用法规中关于包装自由流通的条款。在特定情况下,成员国可允许微型企业使用部分受限包装。委员会将在 2032 年 2 月 12 日前评估这些限制措施的环境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考虑调整法规和附件 V 的内容,同时还将发布指南解释相关规定。
3、重复使用包装的义务
系统建立要求:首次在成员国境内提供可重复使用包装的经济运营商,需确保在该国建立起包含激励机制的再利用系统,该系统需满足附件 VI 规定的要求。制造商应将系统合规情况说明作为可重复使用包装技术文档的一部分,并获取系统参与者的书面确认。
参与和操作要求:使用可重复使用包装的经济运营商需参与再利用系统,并确保系统内的包装在再次使用前按规定进行修复。可指定第三方负责再利用系统,在闭环系统中使用可重复使用包装的经济运营商需按要求归还包装。
4、再填充义务
信息告知和设施要求:提供产品再填充服务的经济运营商需告知终端用户可使用的容器类型、卫生标准以及用户在健康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且相关信息应定期更新并清晰展示。再填充站需符合附件 VI 规定的要求以及其他欧盟法律对产品销售的相关要求。
包装和容器规定:在再填充站提供给终端用户的包装和容器,若不符合附件 VI 要求或不属于押金返还系统,则不得免费提供。经济运营商有权拒绝为不符合再填充规则的用户容器进行填充,且对用户提供的容器引发的卫生或食品安全问题不承担责任。特定规模的最终分销商需在 2030 年 1 月 1 日前,为食品和非食品产品设置一定比例的再填充站。
5、再利用目标
不同包装和产品的目标设定:针对运输包装、销售包装、组合包装以及饮料销售等场景,法规设定了具体的再利用目标。如 2030 年起,特定运输和销售包装需确保一定比例为可重复使用包装,且这一比例在 2040 年将进一步提高;最终分销商销售的饮料需有一定比例以可重复使用包装提供,2040 年该比例也会相应提升 。
豁免情况:部分包装和产品可豁免再利用目标,如用于运输危险货物、大型机械等的包装,以及易腐饮料、部分葡萄酒和烈酒产品等。同时,符合特定条件的经济运营商,如微型企业、销售额或销售区域未达标准的企业等,也可豁免相关义务。成员国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经济运营商设定高于法规要求的再利用目标。
计算和报告要求:经济运营商需按规定计算再利用目标的完成情况,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数据。报告需按年度提交,主管部门应建立电子系统接收数据并公开报告内容。委员会将建立欧洲再利用观察站,负责监测法规实施情况并推动最佳实践发展。
6、外卖行业的再填充和再利用义务
再填充义务:2027 年 2 月 12 日前,HORECA 行业的最终分销商若提供外卖热饮或冷饮、即食食品,需为消费者提供自带容器填充服务,且应保证消费者以不高于使用一次性包装的成本获得产品,并在销售点明确告知消费者该服务。
再利用义务:2028 年 2 月 12 日前,相关最终分销商需为消费者提供使用可重复使用包装获取产品的选择,同样需保证价格和条件不劣于一次性包装,并在销售点告知消费者。微型企业可豁免此义务,2030 年起,最终分销商应努力提高可重复使用包装产品的销售比例,成员国也可设定更高目标。
7、塑料购物袋相关义务:成员国需采取措施实现轻质塑料购物袋的持续减量消费,目标是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后,人均年消费量不超过 40 个或相应重量。措施需考虑购物袋的环境影响等因素,可包括营销限制等。成员国还可针对其他塑料购物袋采取措施,部分极轻质塑料购物袋可因卫生或防止食物浪费等原因豁免限制。委员会将在 2032 年 2 月 12 日前评估其他可能对环境更有害的包装材料,并考虑提出减少其消费的立法提案。
五、包装合规性
1、测试、测量和计算方法:为确保包装符合法规要求(第 5 - 12 条、第 24 条和第 26 条),规定测试、测量和计算应采用可靠、准确且可重复的方法,这些方法需考虑普遍认可的先进方法,且结果的不确定性应较低。这为判断包装是否合规提供了科学、客观的依据,保证了评估过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合规推定
与协调标准相关的推定:若测试、测量或计算方法符合已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参考的协调标准或其部分内容,则推定其符合法规中相关要求;若此类方法由符合特定认证的机构执行,同样推定符合要求。此外,符合上述协调标准或其部分内容的包装,也被推定为符合法规中相应条款的要求。这一规定为包装合规性的判断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简化了合规判定流程,提高了市场效率。
与通用规范相关的推定:当不存在适用的协调标准或现有标准无法满足要求时,委员会可制定通用规范。符合通用规范或其部分内容的包装,在相关要求被覆盖的范围内,也被推定为合规。这一机制确保在协调标准缺失或不完善的情况下,仍有相应规范可用于判断包装的合规性,保证了法规的适应性和完整性。
3、合格评定程序:包装关于第 5 - 12 条要求的合格评定,需按照附件 VII 规定的程序进行。该程序明确了制造商在确保包装合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涵盖技术文件的准备、生产过程的控制以及合规声明的起草等关键环节,确保包装从设计到生产的全过程都符合法规要求。
4、欧盟符合性声明
声明内容与格式:欧盟符合性声明需表明包装满足法规第 5 - 12 条的要求,应具备附件 VIII 规定的标准结构,包含特定要素并持续更新,且需使用包装投放市场所在成员国要求的语言。若包装或包装产品受多个欧盟法案约束需进行声明,应尽可能合并为一份声明,以提高管理效率,避免重复和混乱。
责任与监管:制造商对欧盟符合性声明负责,需确保包装符合法规要求。主管部门会基于风险评估,每年对部分声明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将采取必要措施,如从市场撤回不合格产品,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六、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管理
1、主管部门与早期预警
主管部门指定:成员国需指定一个或多个主管部门,负责本章节及法规中特定条款(如第 6 (10)、29 (1) - (7) 和 (9) 以及 30 - 34 条)规定义务的实施与执行。同时,要明确主管部门的组织和运作细节,包括生产者注册、报告要求监督、延伸生产者责任监管等方面的行政和程序规则,并及时向委员会通报主管部门的相关信息。
早期预警报告:欧盟委员会与欧洲环境署合作,在法规规定的各项目标期限前 3 年,编制关于实现包装废弃物预防和回收目标进展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各成员国目标达成情况的预估、可能无法按时达标的成员国名单及建议,以及欧盟范围内的最佳实践案例,为成员国提供参考和指导,以便及时调整策略,确保目标的实现。
2、废弃物管理计划和预防方案
废弃物管理计划:成员国应在依据指令 2008/98/EC 要求制定的废弃物管理计划中,专门设立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管理的章节,纳入如法规第 48、50 和 52 条规定的相关措施,确保包装废弃物管理成为整体废弃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系统性、综合性的管理。
废弃物预防方案:在废弃物预防方案中,同样需设立专门章节,针对包装、包装废弃物及被丢弃为垃圾的包装预防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如法规第 43 和 51 条所规定的内容,从源头上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3、废弃物预防
设定预防目标:各成员国需以 2018 年为基准,逐步减少人均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量,具体目标为到 2030 年至少减少 5%,2035 年至少减少 10%,2040 年至少减少 15%。同时,在实现这些目标的过程中,要努力降低塑料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量。
采取预防措施:成员国可采取多种措施来实现预防目标,包括运用经济手段和其他激励措施,推动废弃物分级管理原则的应用,如通过延伸生产者责任计划,促使生产者承担更多的包装废弃物管理责任;鼓励餐饮服务场所提供可重复使用或可填充的容器,减少一次性包装的使用;此外,成员国还可制定高于最低标准的预防措施,但需避免因追求减量目标而导致使用更轻质但可能对环境有害的包装材料。
4、生产者登记和延伸生产者责任
生产者登记:成员国需在相关实施法案生效 18 个月内建立国家生产者登记册,用于监测生产者对法规要求的遵守情况。生产者有义务在其首次在成员国境内提供包装或包装产品,或拆解包装产品(非终端用户)的成员国进行登记,提交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责任履行声明等。登记过程中,主管部门需对信息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并提供注册号。登记信息需公开透明,以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但要注意保护商业敏感信息的保密性。
延伸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对其在成员国境内首次提供或拆解的包装(包括包装产品的包装)承担延伸生产者责任。责任范围包括涵盖包装废弃物收集容器的标签费用、混合城市垃圾成分调查费用等相关成本。对于通过在线平台销售包装或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平台需获取其相关注册和合规信息,以确保生产者履行责任。此外,生产者可委托生产者责任组织代行责任,成员国可制定相关措施规范这一行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5、回收、收集、押金返还系统
回收和收集系统:成员国要建立完善的系统和基础设施,确保从终端用户处回收并单独收集所有包装废弃物,使其能按照指令 2008/98/EC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促进包装的再利用和高质量回收。对于符合设计回收标准的包装,应专门收集用于回收,禁止焚烧和填埋(特殊情况除外)。同时,要优化收集和分类系统,保障塑料原料的回收利用,并为再生材料的使用提供优先渠道,提高资源回收效率。
押金返还系统:到 2029 年 1 月 1 日,成员国需确保建立押金返还系统,对一次性塑料饮料瓶和金属饮料容器等特定包装类型进行单独收集,目标是每年收集至少 90%(按重量计算)。该系统需涵盖销售点收取押金、明确可豁免的经济运营商和包装类型、设定成员国可豁免建立系统的条件等内容。同时,要对系统的运营设定最低要求,如设立单一系统运营商或协调多个运营商、确保经济运营商和终端用户的公平参与、建立有效的控制和报告机制等,以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6、回收目标和促进回收
设定回收目标:明确规定成员国需实现的包装废弃物回收目标,包括到 2025 年和 2030 年,所有包装废弃物回收的最低重量百分比,以及特定材料(如塑料、木材、金属、玻璃、纸张和纸板等)在包装废弃物中回收的最低重量百分比。这些目标为成员国的回收工作提供了明确的量化指标,有助于推动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目标调整和促进措施:在特定条件下,成员国可申请推迟部分回收目标的期限,但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如限制目标降低幅度、提交实施计划等。委员会将对成员国的实施计划进行审核,若计划不符合要求,成员国需按原定期限执行目标。此外,委员会将在 2032 年审查回收目标,考虑是否提高目标或设定新目标,并鼓励成员国采取措施促进回收材料的使用,如改善市场条件、审查现有阻碍回收材料使用的规则等,以推动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的持续改进。
7、信息和报告
信息提供:生产者、生产者责任组织或公共当局需向终端用户提供有关包装废弃物预防和管理的信息,包括用户在废弃物预防中的作用、包装的再利用安排、标签和符号的含义、不当丢弃包装的影响以及可堆肥包装的正确处理方式等,以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促进公众积极参与包装废弃物的管理。
数据报告:成员国需每年向委员会提交大量数据,涵盖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目标实施情况、各类塑料购物袋的人均年消费量、押金返还系统覆盖包装的单独收集率、不同包装材料和类别的相关数量数据等。这些数据需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并附带质量检查报告和相关说明,以便委员会全面了解各成员国的包装废弃物管理情况,为政策制定和监管提供有力支持。同时,成员国要确保相关经济运营商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以满足报告义务的要求。
七、保障程序
1、国家层面处理有风险包装的程序
风险评估与处理:当成员国的市场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认为包装存在环境或人类健康风险时,需立即对相关包装进行评估,评估范围涵盖法规中的所有相关要求。若发现包装不符合法规要求,监管部门应要求经济运营商在合理期限内采取适当且相称的纠正措施,以确保包装符合要求。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接触敏感包装且风险可能转移到包装内容物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不进行风险评估,而是直接通知负责评估此类风险的主管部门,如 Regulations (EU) 2017/625、(EU) 2017/745 等法规中指定的部门。
信息通报与措施执行:若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包装的不合规问题不限于本国领土,需将评估结果和要求经济运营商采取的行动通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若经济运营商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足够的纠正措施,监管部门将采取临时措施,如禁止该包装在本国市场销售、撤回或召回等,并通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同时,相关信息需通过特定的信息和通信系统进行通报,包括包装的详细信息、违规性质、采取的措施以及经济运营商的意见等 。
2、欧盟保障程序
评估与决策:当成员国采取的措施受到质疑,或欧盟委员会认为国家措施违反欧盟法律时,委员会将与成员国和相关经济运营商进行协商,并对国家措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委员会将通过实施法案决定国家措施是否合理,该决定需按照特定的审查程序进行。
措施执行:若国家措施被认为合理,所有成员国需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不合格包装从市场上撤回;若被认为不合理,相关成员国则需撤回该措施。如果包装不合规是由于协调标准或通用技术规范存在缺陷导致的,委员会将采取相应行动,如依据 Regulation (EU) No 1025/2012 的程序处理协调标准问题,或直接修改或废除相关的通用技术规范。
3、对合规但有风险包装的处理
风险处理与通知:若成员国在评估后发现虽然包装符合法规第 5 - 12 条的适用要求,但仍存在环境或人类健康风险,需要求相关经济运营商采取措施消除风险,如进行整改、撤回或召回包装等。同时,成员国需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包括包装的详细信息、风险性质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欧盟评估与措施:欧盟委员会将与成员国和经济运营商进行协商并评估相关措施。基于评估结果,委员会将通过实施法案决定国家措施是否合理,并在必要时提出适当的措施建议。在紧急情况下,若涉及环境保护或人类健康的迫切理由,委员会可立即通过实施法案并要求所有成员国执行 。
4、对进入欧盟市场包装的控制
信息沟通与风险分析:市场监管部门在发现包装不合规且问题不限于本国领土时,需及时将相关措施和信息通报给负责市场监管的指定部门,这些信息将用于进行风险分析。信息通报需通过进入相关海关风险管理环境来完成,以确保对进入欧盟市场的包装进行有效监管 。
系统互联与实施:欧盟委员会将开发一个互联系统,实现从相关信息系统到海关风险管理环境的自动化信息沟通。该互联系统将在相关实施法案通过后 24 个月内开始运行,具体的程序规则和实施细节将由委员会通过实施法案确定,包括功能设置、数据要素、数据处理以及个人数据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5、对形式上不合规情况的处理
不合规认定与处理:若成员国发现存在如未起草欧盟符合性声明、声明起草不正确、技术文件不完整等形式上的不合规情况,应要求相关经济运营商纠正。对于持续存在的不合规情况,根据具体情形,成员国将采取相应措施,如禁止包装在市场上销售、召回或撤回包装,以及对违规行为适用相应的处罚规则。
处罚规则:成员国需在 2027 年 2 月 12 日前制定针对违反本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则,确保这些规则有效、适度且具有威慑力。处罚措施包括行政罚款等,对于法律体系中未规定行政罚款的成员国,需确保相关罚款程序能够有效执行,且罚款具有同等效力 。
八、绿色公共采购
1、制定绿色公共采购要求:欧盟委员会需在 2030 年 2 月 12 日前,针对公共合同中包装或包装产品,以及使用包装或包装产品的服务,制定最低强制性绿色公共采购要求。这些要求适用于 Directive 2014/24/EU 和 Directive 2014/25/EU 范围内,且包装或包装产品价值占合同预估价值或服务所用产品价值超过 30% 的公共合同。要求的制定需依据法规第 5 - 11 条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共合同的价值和规模、采购可持续包装的经济可行性、市场情况、对竞争的影响以及包装废弃物管理义务等多方面因素。
2、要求的具体形式与实施:这些绿色公共采购要求可采用技术规范、选择标准或合同履行条件等形式呈现。它们将按照 2014/24/EU 和 2014/25/EU 指令的原则制定,以助力实现本法规的目标。并且,这些要求将适用于相关实施法案生效 12 个月或更晚时间启动的公共合同授予程序,确保在采购流程中有效落实绿色标准。
3、例外情况: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出于公共安全或公共健康考虑,以及遇到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时,合同签订方(包括 Contracting authorities 和 contracting entities)可以偏离这些绿色公共采购要求。但这些例外情况需要有充分的理由,以平衡公共利益和实际操作中的困难。
九、实施
法规将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正式实施(部分条款有特殊时间规定)。
来源:tbt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