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条款卖方必备风险知识(系列二)
日期:2023-05-22 作者: 浏览:1318次

FOB虽然看上去很完美,但是绝不完美。随着FOB大量的运用,很多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

二、FOB弊端和风险

1、采用FOB术语,意味着把运输和保险的权利拱手让给了买方。大大增加了我国出口商的风险。尤其是采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时,一旦国外买家信用出现问题,其风险根本无法控制。

2、国外买家要求FOB贸易成交,一般与指定货代保持了良好的关系。他们不仅能担保提货,有时还能指示船公司或货代对国内出口企业提出无理要求,故意刁难我方。即使在信用证条件下,我国出口商也难以保证安全结汇。

3、采用FOB术语,尤其要提防国外买家与指定货代串通一气,搞无单放货,就会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事实上,国外买家特意通过货代来国内进行欺诈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FOB相关案例:

国内甲公司与美国TOM公司签订一份100万美元的销售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宁波,并指定国外货代宁波办事处安排货运。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基于买卖双方之前多次合作没有出现任何问题,甲公司像以前一样接受了信用证中的“客户检验证书”的软条款。货物生产完毕,经美国公司检验合同并出具“客户检验证书”后,甲方将货物交宁波办事处安排出运。随后,甲公司按信用证要求提高了国外货代宁波办事处的货代提单,美国公司出具的客户检验证书以及其他单据用于结汇。半个月后,甲公司收到开证行拒付的通知,理由是甲公司提交的客户检验证书拒绝签发提单甚至根本不安排出运。这时,国内甲公司索取提单结汇心切,只能任人宰割。

无单放货

FOB意味着买家指定承运人(通常是国外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买家控制运输,货代往往听从买家甚至被买家控制,无单放货通常就发生在该种情形下。

该种贸易方式下通常产生两套提单:船东单和货代单。货代以自己(或其代理人)为shipper向船公司订舱,取得船东单;国内出口商得到的是货代签发的提单(甚至得不到提单),发货人、收货人通常显示的是卖家和买家。

 

货代从船公司取得船东单后直接就可以将其寄给国外的代理人,国外货代收到船东单后即可从船公司提货。至于国外货代将货物交付实际收货人时是否要收回货代单,这就是另外一码事。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交付将货物时不要求收货人交回正本提单,那么发货人手上的提单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可以认定为废纸。

4、货运代理人超额收费,增加出卖人负担。在FOB价格条款下,卖方装货前的一些相关杂费均由卖方负担。但货运代理人为吸引国外客户指定其代理,在利润上出让一部分以降低运价,因此一旦成为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后,他们会向该部分损失转嫁给出卖人,向出卖人层层加码收费,从而使出口成本无法控制。(来源: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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