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食品原料的管理及合规使用判定方法
日期:2024-05-17 作者: 浏览:241次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通过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韩国食品原料进行横向管理。目前,韩国在《食品卫生法》中将食品原料区分管理,在《食品法典》中将食品原料进行了具体分类,同时规定了韩国食品原料的判定方法。

一、韩国食品原料的分类

韩国《食品法典》第1章总则按照植物性原料和动物性原料,对各原料以大分类、中分类、小分类的形式进行了具体分类,大分类植物性原料包括谷类、薯类、豆类、坚果籽实类、水果类、蔬菜类、蘑菇类、香辛料、茶叶、啤酒花、藻类、其他植物类,以大分类中的坚果籽实类为例介绍中分类和小分类,中分类包括花生或坚果类、油脂种实类和饮料及甜味种实类,再以中分类中的花生或坚果类为例,花生或坚果类的小分类包括花生、杏仁、松子、碧根果、开心果、核桃等;动物性原料以畜产品、水产品、其他动物进行分类。

《食品法典》第2章对食品原料标准即原料等应具备条件及食品原料判断标准进行了规定,包括对原料的质量及卫生的一般性规定及特殊条款,特殊产品需要满足一般性规定同时还要满足特殊条款的规定。如韩国人参、红参、黑参应符合《人参产业法》的规定;畜产品应符合《畜产品卫生管理法》的规定;食品用水应符合《饮用水管理法》中规定的饮用水的水质标准等。食品原料判断标准中还对食品原料使用的决策程序进行规定。

二、韩国食品原料的管理

韩国《食品卫生法》第7条规定对食品原料进行区分管理:①可用于食品的原料;②食品中可用的限制性原料;③由临时性标准规格转化成的原料。

首先,可用于食品的原料是指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即可在食品中使用的食品原料。

其次,食品中可用的限制性原料是指在食品中使用时存在一定限制条件,例如:可用的食品类别、使用量、用途等方面存在限制性要求。

此外,在使用食品中可用的限制性原料生产食品时,没有特别明示使用限制性条件的原料应遵循以下使用条件:

(1)以加工前原材料的重量为准,配料使用量不应超过50%。

(2)但若最终不面向消费者销售,而是作为生产厂家供应的原料用产品时,也可不适用上述不应超过50%的标准。

(3)生产饮料类、酒类及香辛料时,产品的原材料仅有1种植物性原料属于限制性原料时,可作为无限制条件的食品原料使用,例如,虞美人草属于限制性原料,其作为食品原料的限制性使用条件为在浸泡茶中使用不得超过2%,若浸泡茶产品中仅有虞美人草1种植物性原料,那么则无需遵守限制性使用条件,直接作为无限制性要求的食品原料使用即可。

除上述食品原料外,拟将以前没有使用标准的新原料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时,可通过“临时性标准及规格认证”制度,具备食品药品安全部规定的资料,经过安全性评估,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三、韩国食品原料的判定方法

目前,韩国对食品原料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将食品原料分为可用原料(包括可用于食品的原料和食品中可用的限制性原料)及由临时性标准规格转化成的使用原料,不在该目录中的原料则禁止使用。《食品法典》附录1为韩国可使用原料的目录,附录2为韩国可限制性使用的原料目录,均按照植物性原料、动物性原料、微生物原料以及其他原料进行了分类,附录3为由临时性标准规格转化成的原料。

以上是韩国食品原料分类、管理及判定方法的简要介绍。食品伙伴网提醒拟生产并向韩国出口加工食品、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等企业,遵守韩国食品原料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更新变化,从而降低出口产品因原料使用不合规而被韩国官方禁止进口的风险。

来源: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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