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萧先生创办的外贸出口企业A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申报了一笔出口退税,税务人员于2017年2月14日向其合作的供货企业B实业有限公司发函调查。
B实业有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于2017年3月10日复函,内容显示B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04月01日认定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14日注销。
2017年5月19日,税务人员向萧先生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自2017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1日,A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萧先生这下急了:“供货企业的情况还会影响我的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啊?”
税务部门解读
A贸易有限公司的供货纳税人B实业有限公司,在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并且A公司使用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2015年11月-2016年10月)内达到2093953.12元(超过2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自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详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中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二)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三)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四)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退税小提示
外贸出口环节众多,从购进货物到报关出口,从申报退税到评估核查,其供货企业诸如资质不符、生产能力异常、进项不真实等情况都将影响退税,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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