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2023/1542号法规为将电池投放欧盟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经济运营商设定了电池尽职调查义务,这些义务原定于2025年8月18日起生效。电池尽职调查义务框架中一项核心要求是经济运营商尽职调查政策必须由公告机构进行独立验证(即“第三方验证”)。然而,目前仅有约一半的欧盟成员国指定了负责评估、任命和监督合格评定机构的指定机构。尽管这些任命通常依赖于认可,但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uropean co-operation for Accreditation,EA)尚未制定针对电池尽职调查公告机构的统一认可标准。相反,EA表示,此类认可应基于欧盟委员会正式批准的方案。
行业协会及相关利益相关方目前正在制定尽职调查方案,这些方案有望在支持履行上述义务方面发挥核心作用。(EU)2023/1542号法规中关于此类方案的条款,以(EU)2017/821号法规(关于冲突矿物)中的条款为蓝本。尽管后者法规下的多项方案正在审核中,但尚未有任何方案获得正式认可。根据(EU)2023/1542号法规,针对电池原材料的专项方案仍需进一步制定、实施并获得正式认可。
此外,该法规第94条第4款要求欧盟委员会在关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的(EU)2024/1760号法规通过一年后,对电池尽职调查义务进行审查。尽管目前开展此项审查为时尚早,尤其是考虑到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2月26日对该法规提出了拟议修正案 ,但如果各自的适用时间表允许,通过制定联合实施指南,可增强两个法律框架之间的一致性。
鉴于上述因素,欧盟委员会提议将(EU)2023/1542号法规第48条第1款规定的电池尽职调查义务的适用日期延期两年。这将为经济运营商提供更多准备和调整时间,为配套指南的制定留出空间,并解决当前在公告机构的指定和可及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来源:标准国际化暨成都技术性贸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