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涉及条文众多,增设了若干新的制度,对原有的一些重要规定也进行了实质性调整,尤其给海关行政处罚领域带来了一定影响,企业需要了解相关变化,提前预防风险。”宝连通报关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徐伟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为落实新《行政处罚法》,海关总署已于4月20日对外颁布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不仅对不符合新《行政处罚法》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还将有关听证和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全部吸收,意味着海关的行政处罚法律体系将更加清晰和简明。
徐伟介绍说,新《行政处罚法》明确了案件调查时间。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意见稿》对海关办案期限作出规定,海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特殊、确有必要的,经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上述期间不包括公告、鉴定、听证、复议、诉讼的期间,在案件办理期间,发现当事人另有违法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处理时间可能调整常规为六到十二个月。虽然总体来说不短,但是相对此前无时间约束的情况会好很多。”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晶表示,需要提及的是,《行政处罚法》和《意见稿》都没有规定“立案之日”是否应告知企业,在无从知晓准确立案时间的情况下,无法实现当事人对海关调查时限的监督。
《行政处罚法》还对行政违法案件的追诉时效作出了修改。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赵晶表示,此次修改将涉及人身和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延长至五年,《意见稿》也作了一致的修改,但《意见稿》并未对海关监管领域的人身和金融安全事项种类以及产生危害后果的程度作出细化,有赖于海关自由裁量权进行认定。
新《行政处罚法》对公示制度进行了新规定,增加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撤回信息公开。并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徐伟表示,目前各直属海关均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行政处罚决定,对企业了解海关执法情况提供了很好的渠道,但处罚决定并非全部公布,每个海关的公布情况也不同。《行政处罚法》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处罚决定”公开,《意见稿》延续了该规定,但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并没有进行界定。
“海关内部一直在使用立案标准、处罚幅度等与海关实施自由裁量权相关的内部文件,但均未向社会公布,预计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会向社会公布。”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嘉表示。
信用等级降低是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徐伟表示,《行政处罚法》本次修订中列明了几种行政处罚种类,“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明确包含了降低资质等级。对应在海关执法领域,就是向下调整企业信用等级。例如,因违规而被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企业可能由高级认证企业被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企业信用等级与企业商誉相关,也附带一定通关便利优惠,故对企业影响较大。(来源:中国贸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