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2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2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和《202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附件:1.202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2.202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商务部
2019年10月13日
附件1
202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2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现公告如下:
一、关税配额总量和种类
202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1)国营贸易关税配额;(2)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3)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和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其中,分配给企业的国营贸易关税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进口合同的,获得配额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或委托其他企业进口。
二、申请条件
有资格获得202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须首先符合以下条件:2019年10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黑名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规定。
除上述条件外,申请企业还必须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2019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接受关税配额企业委托的代理进口不计入受委托企业的进口实绩)的企业;
(二)2018年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或食糖年销售额4.5亿元以上(含4.5亿元)的食糖生产企业;
(三)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分配原则
(一)如本《细则》所公布的进口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本《细则》所公布的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企业分得的配额量不少于其在上一年度所获得的配额量内的进口量。如有剩余配额,在考虑生产加工能力及销售额的基础上,分配给上一年无进口实绩的企业。
(三)如获得关税配额的企业未能完成配额内的全部进口量,则其应受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罚则的处理。
四、申请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一般贸易配额的生产企业提供);
(五)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原糖加工企业提供)。
五、申请期限
(一)商务部委托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委托机构)接收企业申请材料。申请者于2019年10月15日至30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商务部委托机构提交申请。《202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1)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商务部委托机构于2019年11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并将信息上传至配额许可证管理平台。逾期送达的申请材料商务部不再受理。
六、公示阶段
(一) 为方便公众协助商务部对申请企业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商务部将在官方网站上对申请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和举报意见提交方式将在公示时一并规定)。
(二)公示期内,任何主体均可就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举报。公众提交举报意见的期限届满后,商务部将委托被举报申请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委托机构进行核查。
(三)核查期间,被举报申请企业有权通过书面等方式,就所举报的相关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异议。委托机构审阅被举报企业提出异议并完成调查核实后,向商务部和被举报申请企业就举报意见的真实性反馈核查意见。
七、其他规则
(一)企业对其申请表中所填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其在申请表中所作承诺的失信者,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伪造有关资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企业,除依法收缴其配额证外,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二)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附:1. 202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 2020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附1
202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数量单位:吨
企业名称: |
||||
企业注册地址: |
||||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电话: |
||||
申请关税配额名称: |
□ 2019年有食糖进口实绩者 |
□ 2019年无食糖进口实绩者 |
||
申请关税配额种类、数量及贸易方式 |
□ 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其中 |
□ 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其中 |
||
(1)一般贸易: |
(1)一般贸易: |
|||
(2)加工贸易: |
(2)加工贸易: |
|||
2018年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 |
产品名称: |
|||
日产量: |
日食糖使用量: |
|||
年产量: |
年食糖使用量: |
|||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
||||
以下由有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
||||
|
2018年 |
2019年 |
||
国营贸易 关税配额 |
非国营贸易 关税配额 |
国营贸易 关税配额 |
非国营贸易 关税配额 |
|
申请到配额量 |
|
|
|
|
实际进口量(核销量) |
|
|
|
|
中期调整退回量 |
|
|
|
|
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配额申领数量 □是 □否 |
||||
本企业已阅知《202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相关内容,并郑重承诺本企业符合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条件,提交的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各项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获得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后,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进口业务。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并接受相关惩戒。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人(签字) |
附2
2020年食糖进口税目表
税则号列 |
货 品 名 称 |
17011200 |
未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甜菜原糖 |
17011300 |
未加香料或着色剂的本章子目注释二所述的甘蔗原糖 |
17011400 |
未加香料或着色剂其他甘蔗原糖 |
17019100 |
加有香料或着色剂的糖 |
17019910 |
砂糖 |
17019920 |
绵白糖 |
17019990 |
其他精制糖 |
附件2
202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2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公告如下: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20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8万吨。
二、分配原则
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当发放数量累计达到2020年关税配额总量,商务部停止接受申请。
三、申请条件
202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基本条件为:2020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黑名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9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 2019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以下称有实绩申请者);
(二)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3000吨及以上的毛纺生产企业(以下称无实绩申请者)。
四、申请材料
(一)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可到商务部委托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
(二)羊毛、毛条进口合同;
(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无实绩申请者提供)。
五、关税配额申领
有实绩申请者在年度内可多次申请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但2020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2019年同一贸易方式下的进口数量。进口数量按商务部委托机构收到并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以下称管理系统)核销且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下同)计算。
六、关税配额再分配
持有202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机构。9月30日后,商务部对可供分配数量进行再分配。已完成第五条规定数量的有实绩者和符合条件的无实绩者可以递交配额再分配申请,于9月20日前送达商务部委托机构。商务部委托机构于9月30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并将信息上传至管理系统。逾期不再受理。经商务部核准的申请企业可继续申领进口配额。
商务部委托机构寄送申请书面材料需注明: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项目编码18015-00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材料)
邮编:100731
(联系电话:010-65197866)
七、关税配额证核发
商务部在管理系统收到填报完整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商务部委托机构。商务部委托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过期未出证的,管理系统将收回申请数量,并相应扣减该企业当年可申领数量。
八、关税配额证期限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31日。
对2020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关税配额持有者需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及有效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商务部委托机构申请延期,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最迟不超过2021年2月28日。
九、关税配额退回与核销
(一)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内,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或未用完已申领的关税配额,需将关税配额证原件交回签发该证的商务部委托机构。商务部委托机构及时将已使用数量在管理系统中核销并退回未使用数量,同时在相应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件备注栏中注明并留存备查。商务部将关税配额证所列剩余配额予以收回,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当年无法完成的关税配额量最迟交回日期不得超过2020年9月15日。未按期交回者,视同未完成进口,等量扣减2021年可申领数量。
(二)关税配额持有者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签发该证的商务部委托机构。商务部委托机构需及时在管理系统进行核销,并将原件留存。办理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迟核销期不得超过2021年3月31日。未按期核销者,视同未完成进口,等量扣减2021年可申领数量。
十、罚则
申请者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经核查确定申报材料和信息不属实的,不予受理其申请。对伪造合同或有关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除依法收缴其配额证外,商务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1. 202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 2020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表
附1
202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注册地址: |
联系电话: |
|||||||
企业性质: □国有 □民营 □外商投资 |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贸易流通企业 |
|||||||
配额申请: □羊毛□毛条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 □2019年有进口实绩者□2019年无进口实绩者 |
||||||||
本次申请数量(吨): |
当年已申领累计数量(吨): |
|||||||
以下由生产企业填写2019年情况 : |
||||||||
产品及生产经营 |
一般贸易 |
产品名称: |
加工原料名称: □羊毛 □毛条 |
|||||
原料加工能力(吨): |
年实际处理能力(吨): |
|||||||
年实际产量(吨): |
年实际用量(吨): |
|||||||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
||||||||
加工贸易 |
出口产品名称: |
进口原料名称: □羊毛 □毛条 |
||||||
原料加工能力(吨): |
年实际进口量(吨): |
|||||||
年实际出口量(吨): |
年进口处理需求(吨): |
|||||||
以下由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贸易流通企业填写2019年情况:□羊毛 □毛条 |
||||||||
进口情况 |
一般贸易配额 |
分配量(吨): |
加工贸易 配额 |
分配量(吨): |
||||
实际进口量(吨): |
实际进口量(吨): |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
进口合同 |
||||||||
进口商: |
进口商海关编码: |
|||||||
合同号: |
商品名称: |
商品编码: |
||||||
合同数量(吨): |
签约日期: |
报关口岸:1. 2. |
||||||
装船期: |
原产地: |
贸易国(地区): |
||||||
合同单价: |
合同总值: |
总值折美元: |
||||||
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和配额申领数量 □ 是 □ 否 |
||||||||
本企业已阅知《202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承诺:保证符合国家规定的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保证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获得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进口业务。有违反本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产品及生产经营”指以羊毛、毛条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能力、产量、用量及出口量。
2.“实际进口量”指2019年关税配额分配量进口核销的累计数量(包括延期配额数量)。
附2
2020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表
序号 |
商品 类别 |
税则号列 |
货 品 名 称 |
1 |
羊毛 |
51011100 |
未梳的含脂剪羊毛 |
51011900 |
未梳的其他含脂羊毛 |
||
51012100 |
未梳的脱脂剪羊毛(未碳化) |
||
51012900 |
未梳的其他脱脂羊毛(未碳化) |
||
51013000 |
未梳碳化羊毛 |
||
51031010 |
羊毛落毛 |
||
2 |
毛条 |
51051000 |
粗梳羊毛 |
51052100 |
精梳羊毛片毛 |
||
51052900 |
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
(来源:商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