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发布指引帮助企业符合6月1日生效的新含铅量限制
日期:2016-07-04 作者: 浏览:246次

       2016年5月25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发布指引,协助企业配合欧洲委员会第2015/628号规例所订的新含铅量限制规定。这些规定已纳入欧盟REACH法规,即《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新限制于2016年6月1日生效。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阐明第2015/628号规例的用语。某些字句解释得更清楚,如“物品中接触得到的部件”、“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和“在可预见情况下使用”,以便公司在物品制造、标签及包装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此外,指引还提供一份并非详尽的物品类型及子类型列举清单,说明何者纳入或不纳入含铅量限制范围。同时,还有图片及图表,有助认定何谓物品部件。   
  简单来说,第2015/628号规例规定,向公众销售或供公众使用的物品不得含铅及其化合物。物品或物品部件若符合以下3项条件便会被禁:   
  (1) 向公众提供并且含铅或铅化合物,其含铅量以重量计等于或超过0.05%;   
  (2) 在正常或可合理预见的情况下可被儿童放入口中;   
  (3) 未列入注明豁免清单内。   
  如果物品符合一定尺寸及形状标准,则属接触得到,并有机会被儿童放入口中。上述第二项条件所说的“可被放入口中”,是指物品或物品部件的长宽高任何一边小于5厘米,或附有相同大小的可拆除或突出部件。   
  至于什么算是接触得到的物品,指引遵循关于玩具安全的欧洲标准EN 71-1第8.10条规定订明的方法界定。“儿童”是指铅暴露风险高的组别,即6至36个月大的小孩。   
  第二项条件是“在正常或可合理预见的情况下使用”。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是指与物品主要功能相关的情况。若物品供应商已经书面上(如在标签上)明确劝喻,应避免某种特定用途或使用方式,则这些用途在定义上便不属于在正常情况下使用。   
  在可合理预见的情况下使用是指,由于物品的功能或外观,其使用情况是可以预期的。儿童能否将物品或物品部件放入口中,则要考虑物品的性质和功能,按每个个案来决定。例如,某些物品存在明显的危险(如易燃),几乎只会放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因此,被儿童放入口中就是不可预见的情况。   
  同理,多类物品由于其性质或不易取得也排除在外。不会向公众提供的物品不在限制范围之内,仅供专业或工业用的物品也被排除。(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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