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日期:2016-04-07 作者: 浏览:284次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第6号公告。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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