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75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或其代表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2010年11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75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或其代表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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