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1号(关于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公告)
日期:2015-11-02 作者: 浏览:394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现就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下称备案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1月1日(含本日)起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海关总署暂停收取备案费。

二、已向海关总署备案费专用帐户预缴备案费,且在2015年11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有关预缴备案费尚未用于备案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退款。

依据前款申请退款的,应当在2016年5月1日(不含本日)前填写退款申请书并随附海关总署出具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件)邮寄到海关总署办理。退款申请书格式可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下载文书格式”栏目下载(网址:http://202.127.48.148/),在申请书中应当注明原汇出银行缴款账号、户名和开户行。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财务司机关财务处,邮编:100730。

三、未向海关总署备案费专用帐户预缴备案费,且该备案申请在2015年11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处于“已审批、未到帐”或者“待审批”状态的,申请人不再缴纳备案费。

四、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5日起实施的海关总署2004年第15号公告同时暂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10月29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

 

安徽省进出口商会网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安徽省进出口商会)”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日内与商会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处理

如未与安徽省进出口商会进行有效沟通的事宜,本网将视同为未曾联系,并不能给予答复、解决。

联系方式:

电话0551-62622500/0551-62622158 

邮箱shhybⓐaccie.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