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征收反补贴税,期限为5年。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5年8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税则号列: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8号、2013年第47号和2014年第55号相关规定征收反补贴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