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一带一路法治建设走深走实
日期:2021-09-17 作者: 浏览:713次

“2000多年前,先辈们怀着友好交往的朴素愿望,开辟了人类文明史上的大交流时代。2000多年后,积淀了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在绵亘万里的丝绸之路上又重新焕发了新的生机。”在9月14日举办的2021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二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发布了《“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合作机制》(以下简称《合作机制》),期待为共建“一带一路”和全球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019年11月,贸仲与8家全球知名仲裁机构共同举办了首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圆桌论坛,40余家国内外仲裁机构领导人汇聚北京,共同发布了《“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为落实《“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携手擘画发展前景,让共建“一带一路”法治建设走深走实,贸仲与国内外主要争议解决机构达成一致,形成了《合作机制》。

“共建‘一带一路’离不开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沿线国家和地区加强法治合作。”王承杰介绍说,截至目前,172个国家和国际组织与中国签订了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实践由理想变为了行动,由愿景化为了现实,在世界范围内广受欢迎。

来自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至2020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货物贸易超过9.2万亿美元;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超过9400亿美元;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累计直接投资达1360亿美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实际在华投资达到约600亿美元。

“在共建‘一带一路’的过程中,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贸易投资等方面的差异,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类纠纷,尤其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主要涉及基础设施领域、能源开发领域、工程承包领域等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收益回报缓慢的领域,且相当一部分流向了风险比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沈红雨说,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根据商务部统计,今年前7个月,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保持增长,承包工程市场稳定。1至7月,我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12.9亿美元,同比增长9.9%,占同期总额的18%,较上年同期上升1个百分点。在沿线国家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644.2亿美元,完成营业额452.6亿美元,分别占同期总额的52.3%、57.6%。

中国进出口银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蔡俊锋同样认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多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水平整体比较高。此外,部分境外项目近年还受到了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国际环境的复杂多变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离不开法治合作的持续深化,也离不开国际仲裁定分止争的服务保障。”蔡俊锋说,对于支持“一带一路”资金融通的银行而言,国际仲裁在解决“一带一路”争端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沈红雨表示,从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解决争议的现状来看,三多三少的特点比较明显,即以仲裁方式解决多,通过诉讼纠纷解决少;选择境外仲裁机构多,选择境内仲裁机构少;选择建设项目所在地法院多,选择中国法院解决纠纷少。因此,增强中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竞争力、优化“一带一路”法治营商环境任重而道远。

近年来,我国仲裁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根据《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0—2021)》,2020年,我国各大知名国际商事仲裁争议解决服务机构新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增加,其中,国际贸易类争议的比例大大增加。此外,建设工程、航空、金融等行业领域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

相关机构的调研结果还显示,在全球90多个备选仲裁地排名中,北京和上海已跻身最受欢迎的仲裁地前列。

更可喜的是,今年5月,由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Queen Mary)发布的业界权威《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中,贸仲获评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机构之一。

沈红雨建议深化“一带一路”的国际法治合作。她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构建了“一带一路”条约保障体系,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缔结了贸易投资、司法协助、民航税收、社保等领域的协定,与东盟、日韩等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最高法已与1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监管组织建立了友好交往关系,与国外司法机构签署了70多个合作协议和合作备忘录。下一步,最高法将继续加强与世界各国国际商事法院、法庭的交流合作,增进国际法治认同,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营商环境。

《合作机制》发布是凝聚各国仲裁界合力、推动“一带一路”法治建设走深走实的一大举措。王承杰介绍说,截至目前,《合作机制》共吸引来自亚洲、欧洲、美洲、非洲的32家国际仲裁机构和有关争议解决组织,以及15家国内仲裁机构参与。未来,《合作机制》将继续敞开大门,欢迎更多国内外仲裁机构加入,蓄积合作共识,丰富合作理念,共享合作成果。(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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