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安徽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译名为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英文缩写为 ACCIE)。
第二条 本商会是安徽省各类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为维护共同利益,实现共同意愿,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坚持 “ 服务、代表、协调、自律” 的基本职能,反映企业的共同意愿,代表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增进海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省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在党建指导员的领导下,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商会党的建设,注重加强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企业的合力,确保商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条 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为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安徽省涉外经贸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沟通会员与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联系,发挥行业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行业调研,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了解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三、组织外经贸业务推介和促销活动,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商品交易会、展销会、洽谈对接会,组织境外经贸考察、推销、交流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
四、接受委托办理行业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及组织应诉、起诉的基础性工作。
五、收集、传递国际经贸信息,开展国际经贸情况调研,为会员企业提供国际经贸有关法规、协定、惯例,以及市场情况,开展行业和会员形象、品牌及产品的对外宣传。开通商会网站,编辑发行商会会刊和其它信息资料。
六、组织指导并承办国内外各种适合会员需要的外贸政策、外贸基础知识、外贸实务、外贸新业态、职业技能等培训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提升整体素质
七、促进安徽出口品牌建设,指导企业开展质量认证,为会员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改革咨询、法律咨询、认证咨询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
八、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倡导行业自律,制订行规行约,指导、监督会员企业依法经营。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调解会员企业的经济纠纷,接受和处理有关投诉,维护行业信誉和正常业务秩序。
九、积极发展与海内外有关行业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外经贸操作事项和其他有关职能。
上述内容凡涉及政府机关现行职能范围的事项,仅限于根据授权或委托承担的具体承办和组织实施工作。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研讨、交流、培训、宣传、咨询、展会服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本商会涵盖全省各类从事对外经贸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研院所及为外向型经济服务的相关单位等。申请加入本商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三、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单位会员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认可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许可、从事国际经贸业务和服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外经贸流通企业、生产企业、科研院所、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国际经济合作企业、运输、展览等服务企业和其他为外向型经济服务的相关单位等。省、市、县外经贸行业的各类协会、学会也可申请为本商会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必须是有志服务于本省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在外经贸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有较丰富经验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查通过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商会颁发会员证,并在本商会会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活动并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待遇的享有权;
三、要求商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期完成本商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两年不履行第十二条规定义务的,经商会秘书处函告提示无回复的,视为自动退会。凡因违规违章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团管理局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或解聘本会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请本商会顾问、名誉会长;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再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商会财务管理,审批日常经费开支;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本商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商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和捐贈;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6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