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的方法和适用范围
(一)“免、退”税
免:销项税
退:进项税
常见适用范围:一般贸易,进料加工
(二)“免”税
免:销项税
常见适用范围:
来料加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出口但未记外销收入的样品展品;
超最后申报退(免)税期限的次月;
申报延期,但税局批复不予延期申报,拿到批复次月申报免税;
退税率“0”特殊商品标识是“2”
(三)“视同内销”(补税)
征:销项税
常见适用范围:
免退业务超期,次月免税,以后补税;
免退业务申请延期,不予延期的次月免税,错过免税申报期限补税;
退税率为“0”且特殊商品代码标志为“1”
二、“免、退”税原理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退”税,是指对外贸企业已出口的货物购进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在多数情况下,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税管理办法。
三、出口退(免)计算公式
(一)从一般纳税人采购出口货物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按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计算: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
如果实际退税率高于3%退税率的按3%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3%
【例题】某进出口公司2005年8月购进服装5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77500元,出口至日本,离岸价为1.3万美元(汇率为8.00),服装退税率为13%,试计算该公司当月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77500×13%=10075(元) (来源:一点资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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