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如何出口委托加工的货物
日期:2016-06-21 作者: 浏览:930次

外贸企业的委托加工,有两种业务模式:保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应税料件委托加工。

保税进口料价委托加工,指从境外采购材料,用进料或来料手册保税通关,然后委托给工厂为其加工成品,向工厂支付加工费。

应税料件委托加工,指从境内采购应税材料,或从境外进口材料但通关时按一般贸易缴纳进口税,然后委托给工厂为其加工成品,向工厂支付加工费。

操作模式:

保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原来该模式有两种操作方法,一是委托给工厂加工并支付加工费,工厂开具加工费发票;二是把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工厂,工厂开具成品发票。自2012年退税改革后,财税2012 39号取消了作价加工模式,即购入的保税材料需要采用委托方式,工厂只收取加工费。对于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由于外贸企业需要退税,因此工厂开具加工费发票时需要注意,品名要开具成品名称,备注栏写加工费,有一些地区也允许可以直接开"XXX加工费,这需要视各地税局的要求(国说公告2013 12号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的品名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的品名一致才可以退税)

应税料件委托加工:2012年退税改革前,外贸企业自购原材料并委托工厂加工后出口的,在退税时用购货的专用发票和工厂开具的加工费发票申请退税,即两票制。但退税改革后,财税2012 39号规定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同时国税公告2013 12号要求出口货物报关单显示的品名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的品名一致才可以退税。所以对于外贸企业来说,该委托模式为适用退税发生了变化。操作模式分如下两种:

1、外贸企业购入原材料后,讲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工厂并给工厂开具专票,工厂加工完成后,把加工费和原材料的合计金额一并开具成品发票给外贸企业。

2、外贸企业联系好原材料供应商后,以工厂名义采购,供应商开票给工厂。工厂生产完成后后,把加工费和原材料的合计金额一并开具成品发票给外贸企业。

另外还要提醒一下,有一些外贸企业自己采购零部件,自己进行很简单的组装,然后按成品出口,这类业务也不允许退税,因为:1外贸企业没有加工能力,不符合业务实质;2、取得的发票跟出口报关单品名不符。对于此类业务也需要改变下操作模式才能符合退税要求。

有一种特殊业务,退税时进项发票与报关单品名可以不符,即购进零部件不组装直接出口,但在报关时申报同一商品名称。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税。(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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