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业务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风险的,另一种是很有风险的。那么,如何防止被骗、如何保护自身利益、如何做好内部管理呢?
现在就根据业务实战经验,给一些建议:
▪️签订书面合同,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最好武器。不要仅仅签个PO(订单)或者PI(形式发票)就完事。
▪️保存好所有书面证据,因为一旦立案,信保公司可以通过有力证据击败对方。绝对避免“口说无凭”。
▪️增加客户定金比例(一般不低于30%)。
▪️缩短账期(最多不要超过90天)。
▪️注意,订单大,客户大,并不代表客户信用就好。
▪️由中间商介绍的业务,不要采用OA方式,最低底线是采用D/A方式。
▪️客户欠款,你催款越早,追讨的成功率就越高。
▪️出现事故苗头,要第一时间报损,让信保公司尽早介入,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不要接受“海运单”(Sea Waybill),它不具法律效力。
▪️一旦客户拒收,不损失是不可能的,最佳选择是避免更大损失而不是完全避免损失。
▪️西非地区业务可以采用D/P、D/A、OA支付方式时,尽量使用FOB,由客户承担运费,避免买方“空手道”。而且西非很多公司是空壳公司。因此建议付款方式为D/P和信用证。
▪️北美业务如果有把握胜诉,可以通过在客户当地诉讼,给客户施加压力,效果很好。
▪️非洲有些客户的做法是,洽谈时很大方,给出的条件也很大度——看见提单副本后100%T/T。但实际上,他这么做的好处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决定是否要货。一旦市场变化,要么逃之夭夭,要么坐地还钱,漫天杀价。
▪️特殊情况,可以让客户公司的CEO出具个人担保。
▪️和解,是解决纠纷的办法之一,可以让卖方尽早“落袋为安”。实际业务中,只有5%的诉讼案件最终走到“执行”。
▪️通常,合同中都规定了质量异议期,一般来说,一旦超过了异议期,卖方可以不理睬客户的质量索赔。但也不是绝对的,如果货物真的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法院最终也会支持买方的主张。
▪️根据《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卖方确切知道买方已经无力支付货款(无履行合同能力,比如正在申请破产保护),卖方有权停止履行自身义务。
▪️货物抵港后客户不提货的,出口商可以向船公司申请“免箱期”(Free Detention), 及向目的港申请“免堆期”(Free Demurrage)。
▪️有些国家的法律很另类,无论是转卖和退运,船公司都要得到买方出具的放弃货物证明。
▪️欧美国家,拖欠货款的公司经常会通过“诉讼”来阻碍卖方的追索,目的是拖延时间。通常,这类案件都会在最后一刻和解。
▪️中国人讲求“和为贵”,有时会主动替客户考虑,承担本不该承担的损失,这通常会使客户变本加厉。忍让和好意,很多时候并不能换来客户的同情。
▪️按照国际惯例,D/P即期必须由买方付款后,银行才能放单。但URC522也规定,如果这一规定与当地法律相抵触时,应受当地法律约束。(来源:外贸领导力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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