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将带大家继续了解CBAM计算时的数值选择问题。
一、来自生命周期评估(LCA)/生命周期清单数据库的排放因子是否被接受?
不接受。但是,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即2024年7月31日前到期的报告),如果报告人无法掌握进口产品的全部信息,可使用生命周期评估(LCA)/生命周期清单数据库中的排放因子等其他方法估算排放量。
如果隐含碳排放量是根据实施条例(EU)2023/1773第4(2)条所述、符合规定的监测和报告方法之一来确定的,并且该方法中使用了生命周期评估的排放因子,则在2024年底前也是被允许的。
隐含碳排放量比生命周期评估(LCA)和产品碳足迹(PCF)的范围更窄。如果在计算隐含碳排放量时采用生命周期评估数据库中的排放因子,其结果会偏大。如果在正式征收期使用这些排放因子进行计算,则购买的CBAM证书数量会增多。
然而,也不能完全排除生命周期评估数据库的提供者未来会开发出与CBAM兼容的数据集的可能性。生产CBAM产品的设施运营商可以利用这类数据库,但数据库文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数值所依据的系统边界与CBAM的要求相契合。
二、我的供应商没有在报告到期前向我发送必要的信息,我该怎么办?
第三国生产商和报告人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为此,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指南文件和沟通模板(可添加文末双碳小助手获取),以确保生产商确定其生产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
报告人需要确保CBAM报告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若未能履行CBAM报告义务,报告人将承担相应责任,并可能面临处罚。
三、默认值(缺省值)是多少?它是如何工作的?
在2024年6月30日前进口的产品,报告人可以100%使用欧盟委员会提供的默认值进行填写。
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进口的产品,仅可以估算部分数据,即对复杂产品的隐含碳排放总量贡献小于20%的输入材料或子过程可以使用默认值。
CBAM范围内的每个CN代码均对应一个默认值。过渡期内,将仅提供全球默认值;在正式征收期,将提供按国家甚至按地区划分的默认值。
四、默认值是如何确定的?
欧盟联合研究中心(JRC)于9月29日发布了欧盟及其主要贸易伙伴在钢铁、化肥、铝和水泥这四个能源密集型行业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估计值,为实施CBAM法规所设想的机制提供了科学支持。
联合研究委员会的报告提供了直接和间接排放的分类值。温室气体排放包括与CBAM法规附件一所列产品生产相关的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某些化肥产品)和全氟化碳(铝产品)。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的估计值(即具体的隐含碳排放量)可作为设定过渡期默认值的输入。
五、允许欧盟进口商使用其他监测和报告方法的时间点是什么时候?
对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进口的产品,报告人可以使用多种方法,如 (a) 碳定价计划、(b) 强制性排放监测计划,或 (c) 装置排放监测计划。
对于2024年6月30之前的进口的产品,如果报告人没有所有必要信息,则可以自行选择并采用包括默认值在内的任何其他方法。欧盟委员会将会对这些方法进行评估,以便调整正式征收期时的报告方法。
六、如何计算使用生物质产生的排放?
CBAM计算方法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规则相同。
如果生物质被用作生产过程中的输入材料(例如,在高炉中使用木炭作为还原剂或用于生产电极),则不需要计算生物质使用的排放,即“零排放”。
如果生物质(固态、液态或气态)被用作燃料(即用于能源目的),则需要计算其排放量。除非该生物质符合《可再生能源指令》(EU)2018/2001,具体的适用标准取决于所使用的生物质类型。
七、在计算过程中,应如何处理小数位和四舍五入?
保留所有"有效"小位数。
在计算CBAM产品隐含碳排放量时,应使用毛重还是净重?
净重。
八、如何处理没有排放数据的库存产品?
对于2024年6月30日之前进口的产品,可使用欧盟委员会公布的默认值估算这些库存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
在2024年6月30日之后进口的库存产品需要报告实际数据。如果旧备件或库存产品的数据缺失,可提交2024年6月30日之后进口的类似或相同产品的数据作为替代。
九、如果一个工厂包含多个生产过程,如何将该工厂的排放量归因于每个生产过程呢?
除非有其他非CBAM产品,否则装置中的所有输入、输出以及相应的排放都应归属于一个生产过程。
设施的相关排放应100%涵盖CBAM产品和任何非CBAM产品(如有)的生产过程。
如果存在共用的情况,应根据各生产过程的占比,将输入、输出和排放数据进行分配。例如,一个装置生产纯净水,其中60%的纯净水用于生产CBAM产品,那么与纯净水生产相关的60%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都应归因于CBAM产品的生产。
十、在确定活动水平时,是否应考虑可销售的不合格产品?
需要考虑。如果该不合格产品也在受管控的CN代码下,在计算时需要将其纳入活动水平中。
来源:瑞欧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