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美国众议院能源与商业委员会投票决定将八项两党网络安全法案提交到众议院全体会议,以促进美国更安全的网络和供应链建设,使美国离未来更安全的无线通信目标更近一步。这八项法案分别是《2021年安全设备法案》《了解移动网络的网络安全情况法案》《信息与通信技术战略法案》《开放式无线电接入网络外展法案》《对可靠及增强网络技术的未来使用法案》《电信与信息管理局政策及网络安全协调法案》《美国网络安全素养法案》《2021年通信安全咨询法案》。其中,《2021年安全设备法案》直指我国通信企业,将禁止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美的设备销售。
《2021年安全设备法案》确保不再审核或批准“通信黑名单”
《2021年安全设备法案》只包含两个条文,旨在禁止联邦通信委员会对美构成国家安全风险的通信设备进行授权。第一条规定了法案的名称为《2021年安全设备法案》。第二条包含两个条款:在本法生效后1年内,联邦通信委员会应根据第二款完成规则制定程序以更新该委员会的设备授权程序;在第一款的规则制定程序中,联邦通信委员会应确保不再审核或批准任何被该委员会依据《2019年安全和可信通信网络法》第2.1条列入“通信黑名单”的设备或服务的设备授权申请。
其中,规则制定是指对《美国联邦法规》第47章第2部分“无线电频率分配事宜:一般规则和规程”进行修订。目前,联邦通信委员会已提出规则制定的建议案:
1.在第2.903条中增加第10项规定:本章第1.50002条中“通信黑名单”上的所有设备被禁止获得设备授权。这些设备包括:(1)需遵守认证程序的设备:禁止电信认证机构和联邦通信委员会为“通信黑名单”上的任何设备颁发认证书;(2)符合供应商符合性声明程序的设备。
2.在第2.906条下增加第三款:生产或供应本章第1.50002条被列入“通信黑名单”上设备的任何实体或其子公司或附属公司所生产或提供的所有设备被禁止通过供应商的符合性声明程序获得设备授权。
3.在第2.907条下增加第三款:生产或供应本章第1.50002条被列入“通信黑名单”上设备的任何实体或其子公司或附属公司所生产或提供的所有设备必须通过认证程序获得设备授权。
4.将第2.909条第1款修订为:对于需要颁发认证书的设备,认证书被授予方负有确保设备符合所适用标准的义务。如果无线电射频设备被授予方以外的任何一方修改,且该方并非根据第2.929条第2款规定在获得授予方的授权下进行修改,则进行修改的一方负有设备符合本章中管理和技术规定的义务。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责任方必须位于美国境内。
5.将第2.911条第4款第5项修订为: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供一份书面和签字证明书,证明申请人请求设备授权的设备不属于根据本章第1.50002条制定的“通信黑名单”上的设备。
6.将第2.1033条第2款第1项修订为:申请认证时需提供设备制造商、认证申请人和第2.909条中责任方的名称、邮寄地址、电话号码或网络联系的信息。责任方必须位于美国境内。
《2019年安全和可信通信网络法》试图减少通信设备或服务带来的安全风险
与《2021年安全设备法案》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为《2019年安全和可信通信网络法》。该法于2020年3月12日经美国时任总统特朗普签署后生效。该法围绕“构成对美国国家安全或美国国民安全风险的通信设备或服务”,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何为构成对美国国家安全或美国国民安全风险的通信设备或服务。其第2条规定联邦通信委员会应将下列通信设备或服务列入黑名单:(1)根据第3款第4项中的决定,任一实体生产或提供的设备或服务对美国国家安全或国民安全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2)能够定向或重新定向用户数据流量或允许查看这些设备或服务传输或处理的所有用户数据或数据包,或远程破坏通信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或者对美国国家安全或国民安全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二是禁止使用政府补贴基金来购买构成国家安全风险的通信设备或服务。美政府禁止电信运营商使用每年高达83亿美元的通用服务基金来购买“通信黑名单”上的通信设备或服务。三是建立通信网络补偿计划以帮助美国偏远地区中小型运营商更换“通信黑名单”上的通信设备或服务。
联邦通信委员会已对我通信企业采取行动
2020年6月30日,联邦通信委员会发布官方声明,正式将华为和中兴列为“构成国家安全威胁”的企业,禁止美电信运营商利用政府补贴基金采购华为和中兴的任何设备。华为和中兴均对此表示不满,并提出了复审请求。2020年11月24日,中兴的复审请求先被联邦通信委员会驳回,将对华为请求的回复期限延长至12月11日。2020年12月10日,联邦通信委员会通过了要求美国运营商“拆除并更换”中兴和华为设备并设立一个至少16亿美元的补偿项目决议。同时,联邦通信委员会否决了华为对被列为“国家安全威胁”的复审请求,声称有“压倒性的证据”证实了相关机构此前对华为构成“国家安全威胁”的担忧。在同一天,联邦通信委员会还通过了实施《2019年安全和可信通信网络法》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1.50002条,联邦通信委员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土安全局将根据《2019年安全和可信通信网络法》第2.1条的规定制定对美国国家安全和国民安全构成不可接受风险的通信设备和服务名单,即“通信黑名单”。
2021年2月8日,华为向美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提起诉讼,基于联邦通信委员会的命令“超出了权限,违反美国联邦法律和宪法,属于武断、任意和滥用自由裁决权的行为”,挑战联邦通信委员会将其列为“国家安全威胁”的决定。然而,2021年6月,华为上诉请求被驳回。
2021年3月12日,联邦通信委员会根据《2019年安全和可信通信网络法》宣布将华为、中兴、海能达、海康威视和浙江大华5家中企列入“通信黑名单”。
对我国通信企业的影响
《2019年安全和可信通信网络法》《2021年安全设备法案》反映了打压我国通信产业是美两党的共识,也为美抵制我国通信设备和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极大降低了我国通信企业在美诉讼维权获胜的可能性。由于美国内主流运营商已基本放弃使用我国的通信设备和服务,所以该法案将主要影响美偏远地区中小型运营商对我国通信设备和服务的购买。值得警惕的是,上述法律和法案内容可能会被其他国家主动或被动追随,形成联盟对我国通信行业进行国际抵制。因此,应紧密跟踪美因网络安全风险抵制我国通信产业的政策和立法制定及实施情况,及时向我国通信企业发布预警;加大对我国通信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尽快形成完整的通信产业链,加速国产代替,确保供应链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积极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和完善不可靠实体清单,有力回击美对我国通信产业的无端打压。
(连俊雅为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研究院研究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魏庆为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法律合作处处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来源:中国贸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