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4日,台湾地区发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07751号令,公布修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8条条文,内容为: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及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其标示、宣传或广告,不得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的情形。食品不得为医疗效能的标示、宣传或广告。
中央主管机关对于特殊营养食品、易导致慢性病或不适合儿童及特殊需求者长期食用的食品,得限制其促销或广告;其食品的项目、促销或广告的限制与停止刊播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的。第一项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与第二项医疗效能的认定基准、宣传或广告的内容、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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