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全年,可供统计的中国企业发布海外并购预案共计有91项,涉及总金额超过1600亿元(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等,统一折算人民币计算,下同);而在2015年同期(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可供统计的企业发布的海外并购预案共计有124项,涉及总金额约为924亿元。
从发布的预案本身来看,2016年的海外并购案例同比减少了37%,但是金额同比却有大幅的增长。涉及金额较高的并购案例中,基于传统行业的并购占据了较高份额,而从并购的目的来看,补充产业链短板等被企业频频提及。
大金额并购以传统行业为主
在2016年的海外并购案例中,交易金额明确表示在1亿元以上的共有40项,其中,并购标的属于传统行业的仍占据大多数份额,例如工业机械、金属、仪器设备、航空等。
渤海金控在2016年12月22日发布公告提及,10月6日(纽约时间),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Avolon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Park与CIT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CITLeasing签署了《购买与出售协议》及其附属协议,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纽交所上市公司CIT下属商业飞机租赁业务。数据统计的排序情况来看,这项交易是目前上市公司在今年出海并购案例中涉及交易金额最高的案例。
对于企业积极出海并购的原因,有分析人士认为,整合全球资源、获得产业链欠缺资源是重要原因。
“实施积极对外直接投资战略,推动构建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和供应链体系,既是经济新常态下破解国内发展难题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更主动地参与经济全球化,把握全球经济治理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分享经济全球化利益的长远战略需要。”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副部长王晓红教授曾在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海外并购政策展望与并购模式分析研讨会上解释,“跨境并购已经成为获取全球高端要素资源的重要途径”。
王晓红称,研究表明,我国企业选择跨境并购的主要因素为:获取技术研发能力(73%)、品牌(58%)、与国内业务匹配和互补(42%)、零部件筹措渠道(27%),并购后96%的企业增加了海外销售和市场份额,89%的企业在欧美设立了研发中心,51%的企业提高了国内研发水平并提高了国际知名度。
海外经营风险值得重视
从并购的手法来看,PE+上市公司是一种常见的方式。京都律师事务所金融部律师丛彦国博士观察海外并购,总结出五种模式:“共同设立投资基金、上市公司持有PE、共同签订合作协议、PE持股上市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与上市公司有上述情形。”丛彦国观察到,这种情况下,监管涉及两大方面,“一是针对上市公司的,二是针对PE的,前者主要是法律法规,后者主要是基金业协会的规则。对外投资,具体的监管机构包括发改委、商务部门、国资委、外汇局,含项目审批、商务审批、外汇登记、国资审批和反垄断审查等。值得注意的是,自贸区内的企业可享受自贸区的优惠政策,例如在外汇登记方面。作为上市公司,还有一些特殊的监管规则,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这三个方面。上交所和深交所均对PE与上市公司合作制定了信息披露规则。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一些监管标准进行了具体化,但并没有实质性变化”。
除了新近推出的并购案例之外,还有8家公司的并购预案在2016年宣布失败。失败原因,包括被股东大会否决等。
事实上,即使成功实施的并购案例,在并购完成后,也会面临着如何将并购标的和现有业务实现全面协同发展的问题。
王晓红曾分析认为,国内企业出海并购快速增长的同时,企业在海外的经营风险也随之提高。债务风险、海外经营风险、资本外流风险等是企业需要注意的,“企业赴海外投资面临的是一个完全与国内不同的环境,就要注重遵循国际规则,尤其要注重承担社会责任,要尊重东道国的法律规范、文化习俗,在帮助东道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治理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成为一个优秀的本地企业,才能落地生根”。
同时,王晓红还建议,加强对企业并购投资真实性的审查及对项目可行性、安全性的评估监管,以防范资本外逃和经营风险。(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