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再评估的周期定为5年,每5年进行一次再评估。
b.规定了再评估的方法及程序。
1)根据再评估对象,对各食品的污染程度、食品摄入量及暴露量评估等资料进行研究;
2)可委托或要求根据《食品、药品领域试验、检验等相关法律》指定的试验、检验机关等收集资料。
c.规定了需将再评估结果制成报告以及报告中需包括的具体事项。
d.规定了再评估结果公开的相关事项。
安徽省进出口商会网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安徽省进出口商会)”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日内与商会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处理。
如未与安徽省进出口商会进行有效沟通的事宜,本网将视同为未曾联系,并不能给予答复、解决。
联系方式:
电话:0551-62622500/0551-62622158
邮箱:shhybⓐaccie.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