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拟修订化妆品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6-09-02 作者: 浏览:227次

       2016年8月31日,韩国食品与药品安全部发布G/TBT/N/KOR/669号通报,拟修订化妆品法实施细则,以下为相关修订内容:

  化妆品生产商强制法规中,不包括负责化妆品二次包装或加贴标签的相关方

  化妆品生产商-销售商法规的相关要求列表里,不再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无精神疾病,无药瘾或服用其它有害物质的健康证明

  针对化妆品生产商-销售商的资格要求,扩大至在自然科学或工程学方面具备学士以上学历

  负责质量控制的生产商-销售商经理或从业人员可以在对化妆品生产商或化妆品生产销售商进行化妆品工作培训中作为代理人

  生产商-销售商经理可以免于参加必须的化妆品工作培训

  要求小包装化妆品(少于10ml / 10g)和化妆品样品必须在标签上注明有效期及生产批号

  对常规化妆品标签指南进行修订以便涵盖更多化妆产品

  对生产批号标签要求进行修订,以便生产商-销售商一目了然

  更换生产商-销售商经理,可免除申请费,而且其办理时间从15天缩短至7天

  该通报的评议截止日期为通报发布后40天,批准和生效日期待定。

  详情参见: 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DDFDocuments/230852/q/G/TBTN16/KOR669.pdf(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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