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斯里兰卡拟发布《食品(标签与广告)条例 2026》并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生效,对进口食品的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结合对斯里兰卡新条例的跟踪研究,就新规核心变化提示如下,供相关出口企业参考。
一、新规适用范围与过渡安排
新条例适用于所有在斯里兰卡零售环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2026年7月1日之前生产的食品,可按照原有规定继续销售,不受新条例约束。企业对企业(B2B)食品部分豁免强制性标签要求,但必须在包装显著位置以不小于3毫米的粗体字标注“非零售”字样。
二、信息标签须完整、清晰、不可擦除
所有零售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包含以下基本信息:通用名称(须使用僧伽罗语、泰米尔语、英语三种语言,其中主展示面板至少使用两种,另一种可置于其他面板)、商品名称及品牌名称、净含量(采用国际单位制符号:g/kg、ml/l)、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至日期(格式须规范,并标注“Expiry/MFD”等前缀)、批号或可识读的代码标记、完整的成分列表(按加入量降序排列,食品添加剂须标注INS号)、制造商、分销商名称及地址;进口食品还须标注进口商信息及原产国、营养标签。
标签文字必须采用与背景色对比明显的字体,不得污损、扭曲或覆盖原始日期信息。进口食品如原标签仅为编码日期,进口商须加贴转换后的清晰日期,并保留解密证据备查。
三、字体大小与语言有明确技术标准
1. 通用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商品名称字体高度的三分之一,且最小不低于3毫米;
2. 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至日期须使用粗体,具体大小根据主展示面板面积确定;
3. 除上述内容及营养标签外,其他声明文字高度不小于1.5毫米;营养标签文字不小于1毫米;
4. 保质期至日期须使用僧伽罗语、泰米尔语、英语中的至少两种语言;消费者警示须使用全部三种语言。
四、标签营养:一年后全面强制执行
自新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后,除豁免情形外,所有食品均须提供营养标签。豁免范围包括:单一成分未加工农产品(如大米、谷物、生鲜果蔬)、饮用水、盐、香料、茶、醋、食品添加剂、明胶、酵母、总可印刷面积不超过100平方厘米的小包装,以及家庭手工业生产的食品。
强制性营养标签必须包含以下项目(以每100克/毫升及每份食用量表示):能量(千卡/千焦)、蛋白质、总糖(含天然及添加糖)、可利用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总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钠。
如对脂肪酸或胆固醇作出声称,还须列明单不饱和、多不饱和脂肪酸及胆固醇含量。
五、健康声称须经批准
健康声称(包括营养素功能声称及其他功能声称)必须事先获得斯里兰卡首席食品安全局书面批准,且须基于同行评审的科学文献。营养素比较声称(如“减少”“低”“高”等)须满足量化条件:能量、宏量营养素或钠的比较,相对差异至少30%,且绝对差异达到“低”或“来源”水平;其他微量营养素比较,绝对差异至少为营养素参考值的10%。含量声称(如“低脂”“无糖”等)须符合条例规定的具体阈值。
六、综合上述变化,建议相关出口企业:
(一)及时跟踪法规动态
新条例2026年7月1日生效,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可能在生效前陆续发布,企业应密切关注斯里兰卡卫生部食品管理局的最新通报。
(二)提前开展自查整改
对照新规要求,对现有出口斯里兰卡的产品标签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检查多语言标识、字体大小、营养标签等合规情况,预留充足的标签改版和印制时间。
(三)加强与进口商沟通
与斯里兰卡进口商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当地海关执法尺度和清关要求,确保单证齐全、标签合规。
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漳州)罐头食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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