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的人工智能与版权
日期:2026-01-21 作者: 浏览:19次

版权制度是为保护通过人类的智力和创造能力创作出的作品而建立的,原创性与创造性构成了其基本原则。然而,随着人工智能在文本、视觉艺术、音乐或软件等领域中生成内容能力的不断增强,这一经典体系的边界正在受到人们的审视。

由于技术的发展,一项作品是否能享有版权保护,现在不仅取决于作品本身的性质,同时还取决于创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人类贡献以及这种贡献的程度。这是因为人工智能有时可能在完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生成内容,而在其他情况下,则可能通过人类的参与被整合到创作过程中。显然,这种区别对版权保护的存在与否及其范围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特别是近年来,不同法律体系就如何区分这一点所提出的方法和标准引起了关注。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进步,版权法能在多大程度上适应这些新的创作形式,以及该体系的边界应划在何处,这个问题不仅对法律工作者,而且对所有创意产业领域而言都在变得日益重要。

土耳其法律中的人工智能

根据《知识产权与艺术作品法》,“作品”被定义为“任何具有作者特性并归类为文学、音乐、艺术或电影作品的知识和艺术产品”,而“作者”则被定义为“创作作品的人”。尽管该法在提及作者时并未明确使用“自然人”这一表述,但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作者身份源于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因此,只有自然人才能被视为作者。缺乏法律能力、创造意志和人格的实体(例如人工智能系统)在土耳其法律下不能被认定为作者。

要使法人实体被视为作者,作品的创作必须发生在雇佣关系、服务合同或特殊协议的框架内,并在法人实体的指示和监督下进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仍然是创作出作品的自然人。法人实体只能通过经济权利的转让或凭借雇主身份获得某些权利。

目前,土耳其法律中尚无直接规定人工智能能否成为作者的法律法规或判例。然而,在一部分学说中,对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予以保护的基本条件是:创作必须在人类的指导和贡献下进行。当人工智能仅被用作“工具”,即人类在创作过程中指导流程、作出选择并行使判断时,作品才可能被认定为可受到保护。这种方法尤其强调用户在所谓“提示工程(prompt engineering)”中所作的创造性选择,用户的贡献决定了作品的最终形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人工智能仅作为纯粹的技术助手发挥作用,但作出创造性决策的人士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保护。

反之,在人工智能完全自主运行、创作过程无人类干预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内容不能被视为具有作者身份的作品。

现阶段,鉴于土耳其法律尚无具体的法规规定或司法先例,必须根据创作过程的性质对每个案例进行单独评估。在不久的将来,该领域的技术发展将促使立法和司法部门作出回应。

国际实践示例

尽管土耳其法律尚未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但外国法律体系的发展揭示了不同的处理路径。

在欧盟,欧洲法院在Infopaq一案的裁决中指出,一件作品要具备版权保护资格,必须构成“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因此,只有包含人类创造性选择的内容才能受到保护,从而至少在目前阶段排除了完全由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

此外,虽然2024年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并未直接赋予版权保护,但它引入了针对人工智能提供商的义务要求,确保其在利用受版权保护的数据训练模型时要保持透明度,向公众披露信息,并授予权利持有人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些规定构成了一种间接保护机制,标志着在平衡创新与防止版权侵权方面的新尝试。

中国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在近期引起关注的案例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要获得版权保护,必须明确存在人类贡献。例如,在李某(Li)诉刘某(Liu)案中,原告提供了详细指令来引导人工智能生成一幅女性肖像。法院认为,这种详细指导构成了具有创造性的人类贡献,认定该肖像为可受保护的作品,并宣布原告李某为权利持有人。

与此相反,在丰某(Feng)诉东山公司(Dongshan)案中,原告主张对一系列人工智能生成图像享有作者身份。然而,法院认定,原告未能证明其在创作过程中进行了任何实质性的创造性干预。判决强调,仅仅提供文本提示或从人工智能输出中选择图像是不够的,要适用版权保护,作品必须体现真正的人类创造性元素。

同样,在“半心(Half-Heart)”案的裁决中,法院强调,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音乐封面图像,人类在创作过程中的干预是获得版权保护所不可或缺的,这再次重申了仅凭人工智能输出不足以获得保护。

在美国,只有人类创作的作品才能获得版权保护的原则,在立法和判例中均得到了明确体现。

美国版权局于2023年2月发布的官方指导意见中明确表示,如果作品中的传统作者要素完全由人工智能生成,那么该局将不接受其版权登记。仅局限于构思阶段或仅限于在创作过程中提供指令性提示的人类贡献也被认为是不充分的。作品要受到保护,人类干预必须构成创作过程中的具体部分。

例如,在Thaler诉Perlmutter一案(2023年)中,申请人要求对一幅完全由人工智能系统自主创作的图像进行版权登记。美国版权局驳回了该申请,联邦法院维持了这一决定。法院强调,《版权法》中的“作者”一词专指人类,这一解释基于长期以来的司法先例。裁决明确指出,没有人类指导、由机器创造的产品不能受到保护。

另一个在2023年受到关注的例子是由克里斯蒂娜.卡什塔诺娃(Kristina Kashtanova)创作的漫画书《黎明之查莉娅》。在该申请中,漫画的文字内容和整体编排由卡什塔诺娃创作,而图像则通过人工智能系统Midjourney生成。美国版权局认可了人类作者创作的文本和编排部分可以受到保护,但也裁定仅通过Midjourney生成的图像因缺乏足够的人类贡献而不符合版权保护条件。尽管有论点认为提示词包含了创造性指导元素,但版权局认为此类贡献尚未达到创造性作者身份的水平,因此不能产生可受保护的作品。

结论与评价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享有版权保护的问题,在不同法律体系中会基于相似的原则进行评估,其中人类创造性的存在被认为是“能否获得保护”的共同标准。然而,关于这一标准在实践中应如何具体化,尤其是在人类贡献有限的情况下,仍然存在显著的不确定性和监管空白。

主流做法将那些以完全自动化方式创建的内容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然而,鉴于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增强,重新审视对此类内容的保护模式,并在必要时制定新的法律工具,似乎已不可避免。在此背景下,重要的是建立更灵活、透明的评估标准,不仅要考虑创造性贡献的存在,还要考虑其质量和范围。

对于版权法而言,挑战在于建立一种新的平衡:既不将人工智能完全排除在创作领域之外,也不放弃以人为本的保护逻辑。这将成为未来最基本、最紧迫的法律议题之一。对于土耳其而言,同样重要的是不能在这些日程中落后,而应采纳顺应技术发展的、可预测的法规,从而填补实践中遇到的空白。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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