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缅因州计划修订塑料饮料容器中的消费后回收塑料含量法规
日期:2025-04-02 作者: 浏览:390次

2025年3月24日,美国提交G/TBT/N/USA/2189号通报,通知缅因州环境保护部将于2025年4月23日举行一次利益相关者会议,主题为“塑料饮料容器中的消费后回收塑料含量”。

背景:2022年,缅因州立法机构通过了《公共法第742章》“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通过提高塑料饮料容器中消费后回收塑料含量”。循环经济是一种将生产、消费和回收紧密结合的系统模型,确保材料永远不会成为废弃物,而是被重复利用,从而减少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这一法律通过为塑料饮料容器行业的押金发起人(initiators of deposits, IOD)和酒类制造商设定消费后回收塑料使用要求,推动了循环经济的发展。该法律规定IOD和酒类制造商每年需向缅因州环境保护部(DEP)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上一年度销售、待售和分发的饮料容器中消费后回收(PCR)塑料的使用量以及整体塑料用量百分比。此外,该法律还制定了豁免程序和费用结构,以帮助部门衡量和确保合规性。缅因州是少数几个通过立法要求使用消费后回收塑料以支持缅因州市政回收计划和饮料容器退款计划长期可持续性的州之一。

目前,《缅因州法规》第38卷第1615节要求IOD和酒类制造商需报告其在饮料容器中使用消费后回收塑料(PCR)的情况。然而,自2027年起,上一年度未达到最低含量要求的将需缴纳费用。

一、法律要求节点

根据《缅因州法规》第38卷第1615节第2款:

2026年至2030年期间:IOD或酒类制造商不得在本州销售、提供出售或分销出售塑料饮料容器,除非IOD或制造商在本州销售、提供出售或分销出售的所有塑料饮料容器平均且总计含有至少25%的消费后回收塑料,或IOD或制造商已按照《缅因州法规》第38卷第1615节第5款的规定缴纳了费用;

2031年及以后:IOD或酒类制造商不得在本州销售、提供出售或分销出售塑料饮料容器,除非该发起人或制造商在本州销售、提供出售或分销出售的所有塑料饮料容器平均且总计含有至少30%的消费后回收塑料,或IOD或制造商已按照《缅因州法规》第38卷第1615节第5款的规定缴纳了费用。

二、产品定义

塑料饮料容器:主要指非重复灌装、主要由塑料制成的容器,不包括瓶盖和标签。

PCR塑料:来源于消费后回收的塑料,不含工业或消费前废料。

三、关键考虑因素

1. 销售数据

《缅因州法规》第38卷第1615节第3款关于数据确定的规定如下:

如果可获得缅因州特定的塑料饮料容器销售和材料使用数据,IOD或酒类制造商可以依赖这些数据;或者,也可以依赖适用于包括缅因州在内的美国某一地区或领土的同类数据。

若缺乏缅因州的具体销售数据,根据《缅因州法规》第38卷第1615节第3款第A项的规定,IOD或酒类制造商应根据市场份额或人口数据按比例分配这些地区或领土的数据,以确定缅因州特定的数据,以确保在本州销售的塑料饮料容器中计算出的消费后回收塑料百分比与为该更大地区或领土计算出的百分比相同;并且记录用于确定这些缅因州特定数据的方法。

2. 塑料用量估算

方法1:有缅因州特定销售数据的情况下,根据具体生产线的PCR采购量,按缅因州销售占比计算。

方法2:若已知各产品线PCR百分比,按容器数量与平均重量计算总量。

3. PCR(消费后回收材料)含量验证

目前,法规并未明确要求IOD或烈酒制造商必须使用第三方消费后回收材料含量认证机构,但在确保PCR报告透明度和准确性方面,认证未来将提上讨论日程。

四、建议

对于缅因州的塑料容器消费后回收塑料含量法规,企业可能面临多级分销渠道的数据整合困难,尤其是全国性分销商缺乏州级销售追踪。同时,地区消费习惯差异很可能导致人口或市场占有率假设与实际销售存在较大偏差,计算存在较大不确定度,并且企业还需评估缅因州的估算方法是否与其他州兼容,计算也更为复杂,需平衡合规成本与灵活性。

来源:成都TBT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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