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9日,韩国国家法律信息中心发布农林渔业部第701号法令和海洋与渔业部第715号法令,修订农业和渔业产品原产地标记法实施细则,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主要内容:
(1)附件4第1项中的“注明原产国”“注明原产国”应改为“用韩文注明原产国,但如有必要,除韩文外,还可以用中文或英文注明原产国”等;
(2)同表第2项中新增以下内容:“鮟鱇鱼和鮟鱇鱼”,同表第3项1)至3)以外的部分中的“鮟鱇鱼和鮟鱇鱼”由“鮟鱇鱼、鮟鱇鱼、扇贝、乌龙生鱼片、鲍鱼、黄鱼和鰤鱼”代替;
(3)在使用电子媒体的菜单板上,可根据附件3第2段第1)至c)分段标明原产国;
(4)在附件3第2项第1)分段中,将“显示屏”改为“第一屏幕(指消费者购买产品时通常看到产品或产品供应商的第一屏幕)”,并在同表第3项中,将“收据”改为“收据(包括电子形式的收据)”。(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