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 这些法规标准即将实施
日期:2024-11-04 作者: 浏览:116次

1. 欧盟护目镜新版协调标准将于2024年11月11日强制实施 

欧盟护目镜新版协调标准EN ISO 16321-1:2022将于2024年11月11日全面取代旧版标准EN 166:2001,并要求所有护目镜的CE认证程序只能遵循新版标准的符合性进行申请。

护目镜属于欧盟第2类个人防护用品(PPE),须具备由公告机构出证的CE标志,才能进入欧盟市场销售。英国和北爱尔兰对防护镜实行类似法规要求,对应为UKCA和UKNI标志。未获得相关标志的产品违法流入市场将面临通报、召回、受罚等风险。

注意:CE、UKCA及UKNI认证及标志的取得涉及较长申请周期,约1至数月不等。建议护目镜生产和贸易厂商谨慎规划测试认证和物流贸易周期,避免因认证不及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美国EPA发布TSCA对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的申报和记录保存要求 

2023年10月11日,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发布了关于《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第8(a)(7)节对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进行申报和记录保存要求的最终规则40 CFR 705。最终规则于2023年11月13日生效。申报期将从2023年11月13日生效一年后开始,持续六个月,即2024年11月12日至2025年5月8日;但对于小物品进口商,申报期也将从2023年11月13日生效一年后开始,但持续12个月,即2024年11月12日至2025年11月10日。TSCA下的申报规则是《2020 财年国防授权法》下的一项法定要求,要求自2011年1月1日以来的任何一年里制造(包括进口)或已经制造这些化学物质的人员向EPA提交有关PFAS的用途、产量、副产品、处置、接触致险以及环境或健康影响的现有信息。根据最终规则,PFAS是在结构上至少包含以下三种子结构之一的任何化学物质或含有化学物质的混合物:● R-(CF2)-CF(R’)R’’,其中CF2和CF均为饱和碳;● R-CF2OCF2-R’,其中R和R’可以是F,O,或饱和碳;● CF3C(CF3)R’R’’,其中R’和R’’可以是F或饱和碳。美国EPA已确定,自2011年以来已知在美国制造或使用的至少1,462种PFAS将受到最终规则的约束。须申报的信息包括:公司和工厂场所信息;化学物质特定信息;使用类别;产量;副产品信息;环境和健康影响;职业暴露数据;处理方面的数据。所有信息必须通过EPA的中央数据交换(CDX)平台以电子方式提交,记录保存期为5年,从提交期的最后一天开始。

3. 美国DOE水源热泵测试程序最终规则将强制实施

美国能源部于2023年12月4日发布了水源热泵测试程序最终规则。本规则的生效日期为2024年1月3日,并将于2024年11月29日起强制实施。本次修订扩大了测试程序的适用产品范围,采纳了新的水源热泵行业共识测试标准,采用季节性冷却效率指标,并指定更具代表性的测试条件用于测试加热性能。

4. 乌克兰发布光源能源标签技术法规

乌克兰社区、领土和基础设施发展部于2024年5月1日发布了第172号命令,该命令涉及将乌克兰的照明能效标签规则与欧盟在《欧盟2019/2015号条例》中实施的现行制度相协调。该命令最早将于2024年11月1日生效,否则将与乌克兰内阁决议同时生效,该决议将废止2015年第340号决议。

该命令规定了带或不带集成控制装置的光源的标签要求,以及提供补充产品信息的要求,也将适用于作为产品一部分投放市场的光源。

注意:符合2015年决议第340号批准的《电灯和灯具能效标签技术法规》要求,并在本命令生效前已投放市场的光源,不应因其不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而被禁止或限制。

 

5. 越南修订《产品和货物质量法》 

越南于2024年9月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通报法规G/TBT/N/VNM/313,其意见评议期截止至2024年11月8日。

《产品和货物质量法》规定了生产和交易产品和货物的组织和个人以及从事与产品和货物品质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产品和货物质量管理。本次修订主要对《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增补和废止。如果产品和货物是在该法规规定的有效期内制造、进口或在市场上流通的,并且在生效前已按照《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办理了符合性声明的收件通知、符合性证书,则可继续在市场上流通。如果符合性评定机构在该法规定的生效日期之前已按照《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规定,对其符合性评定活动进行了登记或者已被指定为国家管理服务,则其可继续经营业务直至证书或指定决定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6. 韩国《有毒物质的指定公告》于11月实施 

2024年8月30日,韩国国家化学安全研究所(NICS)根据《化学物质注册与评估法案》以及《化学物质管理法》,发布了第2024-34号及第2024-35号公告,对《有毒物质的指定公告》及《化学物质的分类及标签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修订后的《有毒物质的指定公告》自发布后3个月实施,即11月实施。

《有毒物质的指定公告》的修订

(1)化学物质名称修改:对唯一编号“2017-1-762”和“2022-1-1095”的物质名称进行了修改。

(2)新增有毒物质:在唯一编号“2024-1-1212”的物质之后新增了10个有毒物质,编号从“2024-1-1213”到“2024-1-1222”。

过渡措施:新指定的有毒物质(包括含量标准变更的情况)的处理者应在公告实施日期之前,在以下各项规定的日期之前完成相应事项,以符合《化学物质管理法》的规定:

(1)根据化管法第9条确认化学物质:2025年7月1日;

(2)根据化管法第16条标记危险化学品:2025年7月1日;

(3)根据化管法第20条申报有毒物质进口:2025年7月1日;

(4)根据化管法第23条编写及提交化学事故预防管理计划书:2027年1月1日;

(5)根据化管法第28条获得危险化学品业务许可证:2027年1月1日;

(6)根据化管法第13条及其实施规则附表1的危险化学品处理标准:2026年1月1日;

根据化管法第24条及其实施规则附表5的危险化学品处理设施安装和管理标准:2029年1月1日。

 

7. 东盟修订化妆品中禁用物质规定 

菲律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的2023-007号通告中,公布了第36届东盟化妆品委员会(ACC)会议及其相关会议通过的东盟化妆品指令(ACD)的更新和修订,过渡期至2024年11月21日。主要内容如下:(1)新增过硼酸、八甲基环四硅氧烷等于化妆品中禁用物质清单;(2)修订化妆品使用的二氧化钛规格要求;(3)修订限用物质清单中水杨酸使用范围,同时要求标签中需标注“3岁以下儿童不得使用”的警示语。

8. 菲律宾修订化妆品指令 

菲律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4日发布了事前通知,引用东盟化妆品指令修正案对菲律宾化妆品法规进行修订,并于2024年11月21日起强制执行。主要内容:(1)修订化妆品中禁用成分清单。将(EU) 2019/831、(EU) 2019/1966、(EU) 2020/1683、(EU) 2021/850和(EU) 2021/1902指令中37个禁用的物质清单列入东盟化妆品指令附件II,宽限期为24个月,自2024年11月21日起,只有合规产品才能在市场上销售;(2)过硼酸、过硼酸钠化合物及硼化合物、八甲基环四硅氧烷、2-(4-叔丁基苄基)丙醛列入东盟化妆品指令附件II,宽限期为24个月,自2024年11月21日起,只有合规产品才能在市场上销售,不合规的产品应从市场上撤出;(3)二氧化钛列入东盟化妆品指令附件IV和VII,最大含量25%。宽限期为24个月,自2024年11月21日起,只有合规产品才能在市场上销售,不合规的产品应从市场上撤出。水杨酸列入东盟化妆品指令附件III和VI,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口服产品中,洗发水除外。用于睫毛膏和眼线笔等化妆品中最大含量0.5%。随后将由菲律宾FDA官方通告补充正式发布。

9. 巴西发布《鞋类主要部件用材料标签法规》 

巴西于2024年3月27日发布了《鞋类主要部件用材料标签法规》,将于2024年11月12日生效。该法规规定了出售给消费者的鞋类主要部件中使用的材料的标签规则,有关鞋类成分的信息应通过标签的方式说明。标签应标识与鞋类三个部分有关的信息,即鞋面、衬里和鞋底。鞋的组成应以图示或特定材料的书面说明为准。

来源: 广东技术性贸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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