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洲化妆品法规动态
1. 欧盟正式限用D4、D5、D6
2024年5月16日,欧盟委员会正式修订 (EC) No 1907/2006(即 REACH 法规)附录XVII中D4、D5、D6的使用限制,涉及化妆品、医药、干洗等行业。
法规要求:自2026年6月6日起,含有浓度等于或大于 0.1% (w/w) 的D6的淋洗类化妆品不得上市;自2027年6月6日起,含有浓度等于或大于0.1% (w/w) 的D4、D5或D6的驻留类化妆品不得上市。
2. 欧盟SCCS发布关于二氧化钛及新涂层纳米二氧化钛的评估意见
2024年5月23日,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关于二氧化钛的最终意见。SCCS考虑了所有信息,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口腔化妆品中使用的几乎所有类型的二氧化钛规格的遗传毒性可能。
2024年5月27日, SCCS发布对具有新涂层的二氧化钛(纳米)(Eclipse 70)的安全评估结果。认为无法对Eclipse 70作为紫外吸收剂的安全性得出最终结论。
3. 欧盟RAPEX化妆品通报,130例产品铃兰醛不合规
据欧盟RAPEX化妆品通报(2024年19-21周)显示,多国对130款含有铃兰醛(2-(4-tert- butylbenzyl)propionaldehyde, BMHCA)的化妆品中进行了通报,要求通报产品停止上市或进行召回,其中也包括产自中国的香水产品。
欧盟此前已将铃兰醛认定为CMR物质,并禁止用于化妆品中。
4.英国拟要求包装生产商标注回收标签
2024年5月1日,英国向WTO递交了“生产者责任义务(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PPWR)”的法规草案。要求包装生产者,应评估其供应的初级包装和货运包装是否可回收,并标注相应的可回收标签。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6月30日,拟于2025年1月1日生效。其中,对于可回收标签的要求拟在2027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二、亚洲化妆品法规动态
1. 泰国将部分私密区域用产品纳入化妆品范围
2024年4月23日,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Thai FDA)发布“私密区域用品审查通报标准的修订案”,该修订案基于《化妆品通报审查标准(2021年版)》中的“私密区域清洁产品通报标准和要求”。
明确将用于外部生殖区域的产品纳入标准适用范围和化妆品定义范围,同时扩充了肥皂、护肤品、除臭剂等产品品类。此外,增补了配方、功效宣称、命名规则、容器要求和通报文件要求等内容。
2. 泰国修订原料清单:涉2个禁用原料,10个限用原料,1个准用防腐剂
2024年4月23日,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Thai FDA)批准化妆品原料清单的修正案,相关修订旨在与《东盟化妆品指令》(ACD)中的化妆品标准保持一致。
本次修订涉及:禁用原料清单(修订1个,新增1个);限用原料清单(删除1个,修订1个,新增8个,并更新标签要求);准用防腐剂清单(修订1个)。
3. 中国台湾更新化妆品GMP要求
2024年5月10日,中国台湾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TFDA)宣布拟废除《应符合化妆品优良制造准则之化妆品种类》,并拟修订《化妆品制造场所应符合化妆品优良制造准则之化妆品种类》。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6月11日。
根据新的GMP规定,自2024年7月1日之后,中国台湾将取消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而将按照新的产品分类进行实施:
(一)添加附表所列成分的防晒剂、染发剂、烫发剂、止汗剂、含过氧化物的家用牙齿美白剂或其他类型的化妆品;或添加未列入附表但欧盟、美国和日本等三个国家(地区)已公告使用规定的成分,具有防晒、染发、烫发、止汗除臭或含过氧化物的家用牙齿美白用途的化妆品,其制造场所:自2024年7月1日实施。
(二)婴儿用、唇部用、眼部用和非药用牙膏、漱口水的化妆品,其制造场所:自2025年7月1日实施。
(三)前两款及免办理工厂登记的化妆品制造场所生产的固态手工香皂以外的化妆品,其制造场所:自2026年7月1日实施。
4. 印尼取消对化妆品的PI要求
2024年5月17日, 印度尼西亚紧急出台2024年8号贸易部长令 (Permendag 8/2024) 并立即生效。
法令规定:2024年3月10日后抵达印尼港口的化妆品,可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PI),仅需提交进口监装报告 (LS) 和进口报关单 (SKI),便可办理清关手续。
5. 菲律宾发布化妆品可重复灌装的许可规定
2024年5月21日,为减少塑料对环境的污染,提高产品容器的利用率。菲律宾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化妆品及家用/城市用有害物质产品(HUHS)可重复灌装活动的设施许可指南“。
导则中规定了化妆品可重复灌装的 LTO(License to Operate)证书要求、化妆品重复灌装者的义务等。该导则将于正式发布15天后生效。
6. 中国台湾调整化妆品相关规定
2024年5月30日,中国台湾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TFDA)宣布拟新增《化妆品防晒剂成分使用限制表》,修订《化妆品成分使用限制表》,废除《特定用途化妆品成分名称及使用限制表》《化妆品中抗菌剂成分使用及限量规定基准表》2项规定。均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本次修订源自取消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管理分类,主要修订内容为:将《特定用途化妆品成分名称及使用限制表》《化妆品中抗菌剂成分使用及限量规定基准表》中的部分成分移至《化妆品成分使用限制表》,共计新增122项,修订31项,删除2项成分。
将《特定用途化妆品成分名称及使用限制表》中的26个防晒剂成分和《化妆品成分使用限制表》中的二氧化钛,组成新的《化妆品防晒剂成分使用限制表》。
三、大洋洲化妆品法规动态
1. 澳大利亚更新防晒剂标准
自2024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防晒剂产品需符合“2021年防晒剂标准“。对在此之前生产的防晒剂给予了1—5年的过渡期(气雾和喷雾防晒剂需在1年内完成标签更新)。
2. 《澳大利亚工业化学品清单》(AIIC)新增5种化学物质
2024年5月,《澳大利亚工业化学品清单》(AIIC) 新增5种化学物质:
Siloxanes and Silicones, di-Me, vinyl group-terminated, polymers with alkyl acrylate and branched alkyl acrylate;Phenol, 2-ethoxy-4-(ethoxymethyl)-; Fatty acids, linseed-oil, polymers with conjugated sunflower-oil fatty acids, pentaerythritol, phthalic anhydride, tall-oil fatty acids and trimethylolpropane;2-Propenoic acid, 2-methyl-, polymer with .alpha.-(2-methyl-1-oxo-2-propen-1-yl)-.omega.-methoxypoly(oxy-1,2-ethanediyl) and 2-propenoic acid, graft, sodium salt;Glycerides, C16-18 mono-, di- and tri-, hydrogenated, citrates, sodium salts。
来源:瑞欧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