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毒物中心通报(PCN)即将迎来第二个毒物中心合规日期,即自2024年1月1日起,「仅工业用途」混合物的欧盟进口商和下游用户(混合物配置商)在提交新的PCN通报时,必须符合欧盟 CLP法规附件VIII中规定的协调信息要求。
那么,“仅工业用途”一词如何理解?在通报中它又有何特殊之处?相关输欧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呢?
一、什么是“仅工业用途”
仅工业用途混合物是指仅在工业场所使用,消费者或专业用户无法获得其最终产品,同时也无法通过重新配制(混合物中的混合物(MiM))的稀释形式获得。
相关举例如下:
仅工业用途混合物(作为最终产品)-汽车涂料,该产品仅在工业场所使用,且只有工业最终用户才能获得;
仅工业用途混合物(作为MiM)-用于制造汽车涂料的颜料。
二、“仅工业用途”的PCN通报
在进行PCN通报时,针对不同用途的产品,其合规主体与合规对象是相同的,但合规要求和通报内容要求却存在差异。
针对3种用途产品进行PCN通报的异同点整理如下表:
三、“仅工业用途”的合规日期
欧盟毒物中心通报法规(Commission Regulation 2017/542)(欧盟 CLP法规附件 VIII)根据产品的最终用途设定了提交期限,并分阶段实施。其中针对消费和专业用途的危险混合物,通报提交已在2021年1月1日截止。
仅工业用途 >>
自2024年1月1日起, 仅工业用途危险混合物的欧盟境内进口商和下游用户, 需遵循欧盟 CLP法规附件VIII的规定,在ECHA建立的统一提交门户进行通报。
如果仅工业用途危险混合物投放市场,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已通过成员国提交系统完成了PCN,可享一年的过渡期至2025年1月1日。
由此可见,2025年1月1日也是所有产品进行欧盟毒物中心通报的最后截止期。这意味着在此日期之后,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危险混合物,不论最终用途如何,都必须按欧盟 CLP法规附件VIII的要求完成欧盟毒物中心通报。
四、合规建议
对于仅工业用途混合物投放市场,从2024年1月1日起,务必按照欧盟 CLP法规附件VIII的要求完成欧盟毒物中心通报(PCN)。
除了仅工业用途混合物,消费用途和专业用途的混合物合规截止期已过,务必在投放市场前完成通报。
企业在通报过程中对混合物的最终用途的确认存在一定难度,应尽量向下游用户收集用途信息,如果在提交后出现新的用途,则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来源:瑞欧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