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手段的侵权行为日益多样化,想要妥善应对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增强企业竞争力非常关键。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的“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发布”新闻通报会上,发布了《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对数字经济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梳理。
《白皮书》指出,当前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呈维权手段电子化特征,在各领域还出现大量新类型案件,其在权利类型界定、侵权行为识别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均与传统知识产权案件存在较大差异。当前,各类新类型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业态更新派生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新的经营模式、经营技术、经营手段层出不穷,从技术特征、法律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乃至网络运营生态定位等多角度综合评价,实践中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无法被认定为传统的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责任认定等法律规则适用时需要进行个案考量。
二是新兴技术萌生新型权益客体。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模式最显著的区别在于贸易对象的数字化,体现为以数据形式存在的要素、产品和服务成为重要的贸易标的。数据涉及的主体众多,承载信息类型多样,且大数据具有规模性、高速性、多样性、价值性的特征,与传统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存在显著差异,司法实践中因数据收集、交易纠纷引发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
三是流量争夺滋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伴随新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更新换代,流量争夺过程中滋生了诸多新型竞争行为,如诱导用户跳转、攫取流量等。在此背景下,如何认定合法竞争边界即成为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重点问题之一。
关于如何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保证企业权益不受损害,《白皮书》建议,首先,注重风险防控,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数字经济的发展通常伴随着商业模式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迭代创新,与之相关的纠纷争议的法律认定也相对复杂。企业应当注重法律合规部门的人才建设,设置专人专岗,制定内部合规制度,严控法律风险,做到事前合规论证,充分防控法律风险,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其次,完善法律体系,提供数字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数据作为数字经济下重要的生产要素,对新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加强对数据相关合法权益的保护。《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现有法律在数据权益归属、利用规则等问题上尚未形成系统性规范,而是通过个案裁判积累的司法经验,逐步明确企业对数据享有的财产性权益及其侵权认定标准。建议相关部门加快完善整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着力消除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壁垒,为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收集的数据信息进行充分的市场化利用,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指引。
再次,明确使用界限,注重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数据权属、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多重挑战。数字经济的发展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流转、使用。因此,企业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利用个人数据,避免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企业从事数据收集、整理、流转、应用等市场行为时,在严格遵循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应当在涉及数据脱敏程度、使用限制、处理要求等行业规则的严格落实方面主动作为,加强自我约束,强化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最后,鼓励平台自治,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担当。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平台企业在数字经济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头部平台企业,应当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从用户准入、维权处理、主动监管、行政司法协作等方面,充分运用平台优势,强化平台自治,践行社会责任担当。平台企业开展平台自治时,既不能定位为“信使”“通道”,简单地以“通知—删除”或“反通知”规则规避法律赋予其的合理审核注意义务,亦不应以“裁判者”自居,形成事实上的平台司法认定,而应当通过权利审查、被投诉用户答辩等程序设置,厘清平台自治责任与权利边界。(来源:中国贸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