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经过积极探索,我国临时仲裁得到显著发展。”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虎近日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2016年起,最高人民法院、上海自贸区、北京自贸区陆续发布政策性文件和司法解释,支持临时仲裁发展。同时,临时仲裁作为重点关注问题之一,被纳入《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之中。因此,临时仲裁已然在我国具备了成长发展的条件。
随着仲裁市场逐步对外开放以及经贸往来日益密切,境内外当事人对临时仲裁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
中国海商法协会秘书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波告诉《中国贸易报》记者,我国现行《仲裁法》对机构仲裁进行统一规范,机构仲裁得到迅速发展,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这为进一步规范开展临时仲裁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国际范围内,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并存。”李虎告诉记者,临时仲裁作为仲裁的一种形态,在仲裁发展史上早于机构仲裁,至今仍然得到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认可,并被联合国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纽约公约》)所认可,在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众多国家和地区占据着主导地位。相比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正常情况下不需要机构管理,从而具有当事人高度意思自治和程序灵活高效的特点,因而在贸易投资领域广泛适用。目前,国际上相当一部分海事争议仍然是通过临时仲裁解决的。
国际上目前普遍适用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能否直接适用我国自贸试验区内的临时仲裁?陈波认为不宜直接适用。她分析说,仲裁程序由于水土不服有可能变得相当复杂,效率降低。比如,《UNCITRAL仲裁规则》下默认由海牙国际仲裁院秘书长指派指定机构,仲裁员的选任范围和标准与我国国内仲裁员范围和标准存在巨大差异,费用成本加大,国外仲裁员的差旅费、报酬等收取标准显著高于国内标准。因此,中国需要既符合国际通行临时仲裁惯例,又要尊重中国仲裁实际的临时仲裁规则和临时仲裁服务规则。
3月18日,《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联合发布,并于当日起同步施行。
“《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发布实施可以说是正当其时。”陈波表示,国际上,具有示范意义的临时仲裁规则一般由商协会制定发布。在我国仲裁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时代背景下,海协此次遵循国际惯例首次在国内制定发布临时仲裁规则,海仲同步配套发布临时仲裁服务规则,两者有机衔接,相互配合,率先共同开展临时仲裁服务,这在国内尚属首创。其中,《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具有示范性质,内容涵盖了临时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体现了临时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灵活高效的优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是为临时仲裁提供配套服务的操作性规范。当事人可以根据其约定或临时仲裁规则的规定将两规则结合起来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两规则相互衔接、有机结合,而又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这有助于引领完善国内仲裁服务的范围,充实仲裁服务的内容和手段,有效推进临时仲裁在我国落地实践。此外,还有利于推动建立健康有序的仲裁生态圈,助力提升法治软环境和营商环境建设,推动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陈波说。
临时仲裁程序具有较大的弹性及可变通性,相较于机构仲裁,其仲裁结果可预见性相对较低。临时仲裁在尊重当事人自主性及创造性的同时也可能因约定无法实现或实施不当,对仲裁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通过规则指引提高规范性,增强仲裁程序的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李虎告诉记者,随着我国仲裁市场日益成熟,仲裁员、仲裁庭秘书职业化发展持续演进,仲裁行业规范不断完善,临时仲裁在我国发展前景广阔。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并驾齐驱,相得益彰,共同构成我国仲裁服务的完整版图。
李虎表示,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生效实施,亚太经济发展会更加迅速,潜力巨大,国际仲裁法律服务市场也正日渐由欧美向亚太转移。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亚太经合组织重要参与国,已成为国际主要仲裁地之一。在我国开展临时仲裁,可促进我国仲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加快推动形成国际仲裁中心,有效促进我国法律的域外适用,有为参与国际仲裁治理和争端解决规则制定。(来源:中国贸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