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安庆正式取消收取货物港务费
日期:2018-01-03 作者: 浏览:88次

      1月1日,记者从安庆市港航管理局获悉,1月1日起,我市取消收取货物港务费,标志着自1982年起开征的货物港务费退出水运市场。据测算,我市取消收取货物港务费后,每年能向港口企业让利1500余万元。

  记者了解到,2014年11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实施,率先在沿江省份取消了货物港务费,随后江苏、湖北省分别于2015年1月1日、10月1日取消货物港务费,重庆市、江西省也分别在2017年3月1日、6月1日取消货物港务费,处在长江经济带战略支点的我省港口企业也迫切要求取消收取货物港务费,与周边省市港口无缝衔接。2017年11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提出“取消收取货物港务费”。2017年12月11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和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关于做好取消货物港务费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货物港务费。

  取消货物港务费是一项惠企利企政策。我市早于2013年就出台《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免收安庆市市区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安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免收坐落在市区开发园区工业投资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港务费,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和招商竞争力。

  据测算,我市取消收取货物港务费后,每年能向港口企业让利1500余万元,从而进一步降低港口企业物流成本,为港口企业减负松绑,增强港口企业活力,发展港口生产,扩大港口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运输,促进水运市场繁荣,实现港口大市向港口强市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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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港务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的规定,由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设施的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对经由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集装箱征收的,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的一种港口规费。货物港务费属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市港航管理局收取,我省核定收费范围和对象为“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标准为“以重量(W)计费1元/计费吨,以体积(M)计费0.5元/计费吨,国标2吨集装箱3元/箱,国标5吨集装箱6元/箱”,2013年6月全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体制改革后,货物港务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非税收入。(来源:中安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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