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17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总体安排发表谈话指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安排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继续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中国出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过渡期政策。2016年11月,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年底。
如何做好过渡期后的工作衔接?据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介绍,按照国务院要求,商务部已会同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充分听取地方、行业及企业意见,结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既有贸易属性又有个人自用、低值的特点,积极研究适应其发展特点的监管模式。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根据职能分工,尽快研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经国务院批准,现阶段,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在此基础上,通过强化电商企业主体责任等,进一步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建立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对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进口商品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监管。未来,结合电子商务法等立法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情况,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模式。
据悉,新的监管模式将在已经批准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实施。(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