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共包括9项政策措施。
具体来看,经常项目政策措施包括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资本项目政策措施包括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改革政策、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便利外商直接投资(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以及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
大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经济系副主任陈阵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我国企业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面临的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企业开展国际业务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加。在此背景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9项举措,对于我国外资外贸企业降低投融资成本具有现实意义,尤其对于中小型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开展国际业务更是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在《通知》推出的9项政策措施中,“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位列第一项。谈及对该举措的考虑,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表示,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一方面是助力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创新发展,支持委托第三方报关的市场采购商户以自身名义线上办理收结汇。另一方面,鼓励更多银行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业务,支持银行根据客户业务情况、银行信息化建设等自身实际,灵活使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信息,为市场采购商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收结汇服务,提高商户资金结算效率,同时也可以帮助银行节约系统开发成本。
据了解,为解决部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由于自身净资产小而无法获得更多跨境融资等难题,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18年起就持续加强和完善面向科技创新的外汇政策供给,出台针对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允许其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大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于上述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此次《通知》从主体范围、试点地区、试点额度等方面进行了升级。不仅在以往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基础上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也纳入试点主体,还将政策覆盖范围从此前的17个省(市)扩展至全国。同时,此前17个省(市)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其余地区的便利化额度暂定为等值500万美元。
“当前,我国外向型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仅需要面临复杂的国际环境,同时还要应对在技术研发领域投资的风险,投融资对于这些企业应对风险挑战至关重要。”陈阵说,针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既有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融资范围,更能帮助企业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通知》还明确,将原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这些资金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及境内再投资、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这一举措可以看作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项下业务的缩影。据王春英介绍,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简化业务手续和流程。2020年,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本金、外债资金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2022年开始,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四地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业务无需办理登记手续。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陈阵认为,国家金融主管机构应从外向型企业的实际诉求出发,在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前提下,结合货币、银行、资本市场、保险等多领域情况出台综合性举措,稳步降低企业的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成本,促进稳外贸稳外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来源:中国贸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