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新业态成“偷逃税大户”,税制改革该如何应对?
日期:2022-04-15 作者: 浏览:560次

伴随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技术手段不断提升、社会消费理念和方式更新,社会上涌现出了网络直播、直播带货、数字营销等新兴业态。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提出,支持15种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包括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虚拟”产业园和产业集群、“无人经济”、共享生产等。

新经济带来新动能,税收新增长点日益凸显。近期,31个省区市密集“晒家底”发布当地财税账本,2021年各省份财政收入总体呈现恢复性增长,新业态新模式成为多地税收新增长点。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公布的数据来看,除了零售、房地产和建筑业等行业外,其中相当一部分新办涉税市场主体进入现代服务业和新兴行业。

与此同时,由于部分经济新业态在法律层面尚无法定性,因此也在税收方面产生一系列新难题、新挑战。尤其是新兴业态从业者偷漏税现象频繁发生,直接影响收入分配秩序和分配公平。

如何加强对新业态从业者群体的税收监管?财税体制该如何适应经济发展过程中新旧动能、新旧格局转换?税制改革如何更加有效发挥二次分配的调节功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是当下中国亟待破题的一道难题。

之一:流量经济:税收新宠多“逃犯”

半月谈记者 朱丽莉 林光耀 吴燕霞 潘晔 刘宏宇 印朋

去年以来,网红经济涉税案件频发,引发舆论对网红主播等高收入群体偷逃税问题的强烈关注。多地税务部门持续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不少网络直播从业者的税务问题浮出水面。

网红主播偷逃税数额巨大,避税成业内潜规则

谢俊是一名全职视频博主、“腰部网红”。广告作为谢俊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两种渠道:一是通过短视频平台自身的广告平台与品牌方接洽并签约,短视频平台作为“中间商”对接双方需求,把需要拍摄的广告以“任务”形式派发给对应的博主,并在结算时代扣个人所得税;二是直接和品牌方签约,一般来说客户会要求个人所得税从博主的收入里扣,到账就是税后收入。“我记得有一次签了一个总价5万元的广告单,个人所得税交了几千元,还挺心疼的。”谢俊说。

谢俊透露,一些大的视频博主、主播通过成立公司,将这类收入以营业收入等方式计算,进而避税,在行业内是很多人都知道的潜规则。“现在很多从业者认为这是一碗‘青春饭’,是‘挣快钱’。网红更新迭代的周期很快,很多人都怕自己某一天就过气了,因此努力工作、努力赚钱,希望在足够短的时间内挣尽量多的钱,早日‘退休’。”

2021年底,知名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案件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经税务部门核查,其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税务部门对薇娅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事件一出,引起一片哗然。

网红“雪梨”、林珊珊同样涉嫌偷逃税款,分别被追缴并加收滞纳金6555.31万元、2767.25万元。2022年2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网络主播平荣(网名:驴嫂平荣)的偷逃税款等行为进行处罚,对平荣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6倍罚款,共计6200.3万元。

侥幸心态作祟

广西自媒体人王大为(化名)是一位数百万粉丝账号运营者,多年来带领公司团队进行短视频制作更新、网络直播带货,兢兢业业打造个人社交品牌。在他看来,网红偷漏税现象接连曝光,反映出两方面问题:一是部分主播、网红收入过高且复杂,收入性质界定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二是这类新兴行业从业主体大量涌现,并呈现野蛮生长态势,税务部门对部分主体和平台监管不到位不及时,两者之间缺乏常态化的有效沟通方式。

“一些公司和主播税务法律意识淡薄,不少人抱着侥幸心态,不仅不重视诚实报税缴税的问题,还变着法子改变收入性质以少交税,只想着自己的财富增加了多少,没有把社会责任、带头回馈放在心上。”王大为说。

一名传媒公司经营者透露,公司除了签约主播等业务,也提供线下传媒相关的业务,由于线上签约主播相对灵活,劳务合同也不一定完善,加上主播流动性很大,相关部门要严格监管公司雇佣的主播人数并不容易。因此在缴税方面,部分传媒公司对线上签约主播的收入并未足额缴税,签约主播们也抱着侥幸心态。

在监管中增强敬畏之心

网络直播行业并非税收监管盲区,要通过改革创新手段,推进行业规范与发展,破解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难题。

“网络直播从业主体不断增多,要净化网络空间税务乱象,必须多方推进改革创新,包括网络进驻、加大税法宣传等,从而修补漏洞,减少从业者暗箱操作偷逃税的可能。”王大为认为,一旦纳入监管范围,相关从业者的敬畏之心会得到增强,自然不敢偷逃税。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许正中表示,针对流量经济的税收规范监管,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未来促进社会公平的相关法律政策执行力度将越来越大、越来越精准。

之二:平台经济征税有多难

半月谈记者 刘宏宇 潘晔 印朋 林光耀 朱丽莉 吴燕霞

“平台经济实际上正在改变中国的微观经济结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微观经济学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杜创说。

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的业务模式、经济业态不断涌现,传统的行业划分标准日渐不适应。同时,平台经济将部分有形商品和服务转变为数字形式进行销售,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变得难以区分,税务问题更加纷繁复杂。

平台经济税务问题纷繁复杂

如何准确界定企业的行业归属和适用税率,如何判断企业能否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等,变得越来越缺乏确定性,这往往造成税务机关和企业对同一业务产生不同见解。

首先,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理念尚不完善。

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将平台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对前来落户的平台企业不辨真伪,一律大力欢迎。税务机关对平台经济市场主体办税手续进行优化,但缺少对平台税源进行相应的监控和审核。部分平台企业浑水摸鱼,开展虚假业务,出现平台爆雷、增值税发票虚开频发等问题。

另一方面,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受传统经验影响,对平台经济这个集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服务创新、制度创新于一体的新经济新业态认识不足。在长期积累的税收征管方法和手段难以适用于平台经济的情况下,税务人员难以及时转变税收征管理念、应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税收征管,导致有的税务机关对前来落户的平台企业不论真假一概拒绝,与地方政府迫切发展的愿望相违背。显然,忽略了风险防范的宽松管理方式和“一刀切”拒之门外的管理方式都不可取。

另外,平台经济不同纳税主体税费负担不均。

平台经济在持续发展的过程中让大量自由职业者(自然人)成为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创造价值。因此,参与平台经济的市场主体,能否一视同仁享受同等税收待遇,对平台经济能否规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90后小高是一名全职写手。她每月写小说保底稿费大致在2000~3000元,漫画剧本文字改编的收入大约2000元,这些稿费均是平台扣税后发放。部分平台写手众多,酬劳有高有低,平台自主扣税很难监管。

冷剑(化名)是一名在线剧本杀App主持人,与他一起加入该平台的剧本杀主持人有十几位,大家以揽活多少、人气高低差异化竞争,收入不一。“平台当然要抽走一部分钱,一个好本的顺利运转,不仅要靠主持人,还有背后写本的、测试的、美化的、维护的等所有人共同努力。”

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机制亟待完善

目前,税务机关对区块链技术的运用还不够广泛,难以及时准确地掌握与平台经济市场主体相关的涉税信息数据,难以对平台经济实现深度监管。

一方面,平台经济本身具有的交易隐蔽性强、交易过程难追踪等特点为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挑战;另一方面,平台经济目前鱼龙混杂、难辨真伪的发展现状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监管难度。

部分平台企业没有信息系统支撑,只是简单地把线下业务“人工”搬到网上,或从其他平台技术性导入相关信息。部分平台企业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商业交易,业务的合同流、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票流等信息,不能逐一匹配,业务真实性经不起检验。因为自然人暂不能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平台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采取大量现金交易,在平台之外到处找票、开票虚抵进项,或者要求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所得税。部分平台企业为了获得更多财政补贴,人为制造虚假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平台经济的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滞后。

截至目前,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平台经济税收征管问题的规定存在较大空白,增大了各级税务机关落地执行和平台经济实现税务合规目标的难度,不利于平台经济长远平稳发展。

强化平台增值税发票管理

规范平台经济增值税发票开具。从税收政策层面和技术层面,彻底解决平台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合法扣税凭证取得难问题,以及平台内经营者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有效降低平台经济市场主体实际税费负担。

准确划分业务类型,规范发票开具行为。针对采取劳务转售方式赚取差价的业务,平台企业向平台内经营者购买服务时,可代为向税务机关申请,向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购买方为平台企业,销售方为平台内经营者。针对撮合业务,平台企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平台企业可为平台内经营者向税务机关申请,向劳务购买方代开增值税发票,购买方为劳务购买方,销售方为平台内经营者、劳务提供方。针对平台企业外购劳务业务(非平台上)再转售的,劳务提供方自行开具发票。

允许不同等级的平台内经营者合理享受税收优惠,满足其多样化税务需求。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平台内经营者,可酌情允许其享受一定程度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免征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对月销售额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上的平台内经营者,因其销售额已超过现行免税标准,可委托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领用发票。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平台内经营者,需要自行申报、自行领用发票。

精准辅导平台企业,强化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合规平台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的合理发票数量和版面额度,支持合规平台企业使用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对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建议以增值税发票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对提供低于500元的小额零星业务,如注册会员的,可将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之三:共享经济挑战“以票控税”

半月谈记者 林光耀 朱丽莉 吴燕霞 印朋 刘宏宇 潘晔

国家信息中心2月22日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1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约36881亿元,同比增长约9.2%。该报告认为,2021年,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之间竞争更加激烈,一些行业进入新的整合期,一些领域出现新一轮“洗牌潮”,已经积累了一定用户规模的平台企业在向多元化场景、多元化商业模式拓展。

共享经济快速壮大和市场格局急剧变化,给现行税收征管体制带来了新挑战。

共享经济出现新一轮“洗牌潮”

“2021年7月是共享出行领域市场格局变化的重要时间转折点。”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院长孙宝文表示,各网约车平台纷纷推出新的市场策略,一大批二线网约车平台以各种方式加强推广,在司机、乘客两端投入大量资金补贴,加速进入不同城市。

在知识共享领域,音频内容产品越来越引发公众关注,以声音为载体的“耳朵经济”发展迅速,其巨大的潜力吸引了头部平台企业入场。

2021年,字节跳动旗下番茄小说推出“番茄畅听”、微信上线“微信听书”、快手推出了播客类App“皮艇”。这些新入局的竞争者拥有较为丰富的内容和流量资源,进一步加剧了该领域的市场竞争。

2021年4月,共享充电宝头部企业怪兽充电上市,街电与搜电正式合并,市场格局出现新的调整。共享充电宝领域竞争将不断加剧,头部企业优势进一步强化,品牌效应更加凸显,尾部品牌生存和发展面临更大压力。

在点评App搜索关键词“共享自习室”,仅在杭州一城就有近100个结果。投资人胡嘉濛认为,共享自习室为都市人提供了个人成长的空间。“现在想要找个安静阅读和思考的地方太难了,所以就萌生了做一个专注于个人成长的共享空间的想法。我们提供新客户体验卡,另外还有中长期会员卡,我们的目标是在开业半年左右做到整体上收支平衡。”

对于共享自习室的运营前景,胡嘉濛持乐观态度。“涉及个人成长和私人空间的共享型经济是近几年的一个趋势,而且市面上的产品和服务也在逐步地更新换代。我们对这个细分领域有信心,也对我们精心打造的共享自习空间有信心。”

针对共享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持续推进,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共享经济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相关部门还将针对网约车、直播电商等新业态发展特点和存在的问题,采取更精细化的治理举措,特别是税收方面,以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共享经济税收治理难点多

首先,共享交易相关税收制度不完善。

共享交易一般是在线上进行,线上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传统征税模式下,纳税主体一般在固定场所进行交易,其产生的增值税等税收,均在交易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纳税主体继而在交易地承担纳税义务。由于共享交易没有固定场所,一切交易均可在虚拟网络上进行,税收征管难度也相应较高。

在共享经济中,对某些交易行为难以确定其是否应该征税,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产生了明显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传统征收方式下,在进行税款征收时,需要确定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和性质。但在共享经济下,个人所得报酬的形式具有多样性,无法真实有效确定收入性质。

如共享经济中的“网约工”,从其工作性质看,其与平台方既可能形成雇佣关系,也可能是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如果无法准确界定其报酬性质,也就无法确定按照何种税收制度进行课税。

其次,纳税主体信息获取难。

税收治理首先需要明确治理对象,即纳税主体,但在共享经济下确定纳税主体的难度较大。税务机关在共享经济交易活动中参与度不高,无法获取真实有效且全面的交易信息,信息的不对称使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纳税主体的完整信息。而且,共享平台进入门槛较低,许多个体从业者根本没有进行相关的税务登记,在发生相关交易时,税务机关很难找到交易人。共享平台的交易活动具有虚拟性特征,经营者的收入基本上是动态的,税务机关无法根据虚拟的交易活动以及动态收入确定纳税主体。

再次,“以票控税”面临挑战。

“以票控税”是实体行业普遍应用的征税手段,但“以票控税”在共享经济中却难以适用。

“以票控税”必须明确纳税主体,如果将纳税主体归结为消费者,则消费者应取得全额支付发票。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直接交易对象是第三方共享经济平台,同时,供应商没有开票环节,自然也就逃避了纳税义务。

“以票控税”以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来验证发票真伪,“三流”一致才能证明发票真实。在资金流方面,共享经济下,资金支付渠道多样且全部为数据形式,税务机关利用现有技术手段难以有效判断资金流与实际是否相符。

在发票流方面,企业与个人的网络交易信息主要以电子数据呈现,发票的比对方式只有数据核实,无法进行实票(纸票)识别,导致发票业务双方的主体虚拟化,单凭一组开票数据无法确认纳税人业务的真实性。

在货物流方面,企业或个人购销货物具有高流量、高周转的特点,加之物流行业经营比较复杂,多数企业采取与个体从业者挂靠经营的方式,不开票或不用票的物流运输经营者随处可见,这也加大了税务机关核实货物真实性的难度。

最后,风险识别难度大。

税收治理的基础信息获取主要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方式,同时采用人工录入的方式进行保存。但在共享经济下,数据信息量巨大且难以采用人工方式获取,有效数据和无效数据难以区分,严重影响税收风险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

共享经济呈现出长尾经济、协同经济等特点,驱动发展要素主要以数据为主。在这种经济模式下,传统风险识别模型对共享经济税收风险难以有效识别,加大了税务机关税收治理难度。

完善共享经济税收治理制度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要对共享经济的行业归属和收入性质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以正列举方式,明确存在争议的业务活动,对纳税主体进行准确界定,修订数字经济活动发生地的认定标准,重新界定属地管理规则,简并不同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扩大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从根源上解决因税目、收入性质划分不清造成的税收争议和税负不公问题。

同时,制定统一的身份认定标准,充分发挥第三方共享经济平台的媒介功能,使其承担起连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与共享经济主体之间的责任。还要完善第三方共享经济平台委托代征机制,规范税收治理秩序,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义务。

——健全信用管税体制。

所谓信用管税体制,就是建立“信用”贯穿交易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的新型信用治理机制。

在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管理方面,要积极开展守法诚信教育,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鼓励纳税人主动作出信用承诺,提高税法遵从度。

在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管理方面,要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完善纳税信用综合评价制度,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的动态管理机制,大力提高信用监管质效。

在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管理方面,要推动部门合作,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要借助数据和平台支撑,充分披露违约、违法信息,为特定纳税主体的信用情况“画像”,全面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机制。

——建立协同共治机制。

要建立税源控管共享机制,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制定区域综合治税和财源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夯实税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要建立联合惩戒管理机构,与金融、不动产管理、公安、财政等部门成立联合办公机制,搭建联合征信系统,加强纳税失信信息交换,针对纳税人的偷逃骗税行为,面向社会定期公布。

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税务部门自己的平台治理规则,将税收征管制度和治理需求嵌入其中,推进财、税、业一体化,压缩税法不遵从空间,减少税款流失。

之四:数据资产征税成为世界性难题

半月谈记者 印朋 潘晔 刘宏宇

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建立于传统工业经济基础之上,对数据资产的特性及其发展趋势考虑有所不足,这导致数据资产与传统生产要素之间的税负差距较为显著,造成了税负不公现象。

随着数据资产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数据资产税收流失也较为严重。因此,作为可以产生价值并能带来收入和利润的数据资产,是否应该征税、应该在哪些环节征税、税基和税率应该如何确定等问题已引起税收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我国数据资产交易课税有三难

第一,数据资产的税基确定难。

目前数据资产交易大多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属于关联交易。而很多企业的数据资产关联交易价格往往偏低,甚至不收取费用,或者价格偏高以实现避税目的,导致数据资产税基很难确定。

对数据资产征收所得税时,与形成数据资产相对应的费用往往很难确定,常常出现费用难以或无法扣除,抑或过度扣除的情况,因此数据资产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存在困难。

不仅如此,不论是在增值税征收环节还是在所得税征收环节,数据资产税基的评估确定方法都存在局限性。

由于数据资产是动态的,不但其时效性较难估计,其使用期限也不易确定,进而导致其未来收益期限长短较难确定。尽管我国已出现诸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中心等数据交易机构,但受限于交易平台的不成熟,无法提供大量、全面的交易参考数据,数据资产交易频率较低、种类较少、规模不大,尚不足以形成公允的市场价格。

第二,数据资产的税率确定难。

数据资产很难找到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如何设计合理的数据资产课税税率,以更好促进数据资产和交易发展,是目前数据资产交易课税中的一大难点。

第三,数据资产课税征管难。

作为可以生产、加工、流通和利用的数据资产具有通用性、虚拟性、外部性、交易性和价值性等特点。数据资产交易往往与其他资产交易混合交织进行,难以明确区分。纳税人在一项交易中同时涉及数据资产和其他资产,其交易行为应当如何缴纳税款,是否应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时如何准确计量数据资产的交易价格和经济效益,数据资产的成本及其价值增值、所得数额该如何计量等,这些都对数据资产课税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

数字经济下新税制尝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高级研究员姜跃生指出,如何应对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规则的挑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他国家也在不断进行数字经济下的新税制尝试。

新加坡实行“聊天报税”,纳税人可通过与机器人对话实现便捷报税;智利使用电子文档开展税务审计,生成预警信息;阿联酋运用大数据快速退税……

中国已经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智慧税务建设蓝图,将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积极推行“非接触式”办税。

为了应对大型跨国数字企业转移利润、侵蚀税基的行为,也为了保护本地中小企业,部分国家针对互联网企业开征数字服务税(DST)。法国对提供数字接口服务、定向广告服务、传输以广告为目的的用户数据服务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英国对搜索引擎服务、社交媒体服务、在线市场广告服务征收2%的数字服务税,意大利、匈牙利、奥地利等国也对在线广告服务等征收3%~7.5%不等的数字服务税。

目前的数字服务税还很“粗糙”,远不具备税法的严谨和规范。如法国将数字服务税称为“GAFA税”。数字服务税只给出了大体框架:以互联网企业为纳税人,对互联网服务收入征税,采用比例税率,规定了起征点,等等。数字服务税的划时代意义在于:标志着知识时代数字经济新税制开始萌芽,它带来了世界税制改革的新曙光。

由于数字经济偏离乃至脱离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依据的“物理存在”“单独实体”“独立交易原则”三大利润分配原则,因此,只能全力推进以无实体的应税存在、全球单一实体、适当公式分配为特征的新征税联结度和利润分割方法。如果国际共识达成,这将开启国际税收规则百年未有之巨变,对跨国投资、国际经贸格局乃至世界经济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姜跃生表示,中国既是资本输入输出大国,又是进出口额全球第一的贸易大国,国际数字税收新方案聚焦跨境活动所产生利润在国家之间的分配,涉及中国核心利益,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拿出中国的态度立场和应对之策。(来源:半月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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