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好商业秘密企业要做细防范工作
日期:2022-04-01 作者: 浏览:397次

知名跨国药企辉瑞与新兴生物医药公司锐格医药的诉讼有了新进展。近日,锐格医药官网显示,上海齐鲁锐格医药研发有限公司(下称锐格医药)及其两位联合创始人邱夏杨和钟敏向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递交了答辩文书。

这一行为针对的是今年2月跨国药企巨头辉瑞提出的一项诉讼:辉瑞在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起诉锐格医药以及两位创始人邱夏杨和钟敏,称两人在辉瑞任职期间创立了锐格医药,并涉嫌窃取辉瑞正在开发的胰高血糖素样肽1药物相关的商业机密。这种药物可用于治疗糖尿病和肥胖症。

辉瑞的诉求是,锐格医药将专利申请权转回辉瑞,停止使用其商业秘密并赔偿损失。而锐格医药则回应称,其专利并非建立在盗用商业秘密的基础上,而是基于公共领域的文献、专利和锐格团队的才智与辛勤努力。

同时,锐格医药还进一步提出了多项反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从未盗用辉瑞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并判决确认锐格是相关专利的合法所有人。

“我们从未盗用辉瑞的商业秘密。我们相信,真相浮出水面后,我们一定能在本案赢得胜诉。”锐格联合创始人兼首席运营官钟敏表示。

资料显示,锐格医药于2018年7月成立以来,利用自主开发的AI加速新药研发CARD技术平台,针对难治性靶点,聚焦肿瘤、免疫和代谢三大治疗领域,致力于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潜在首创药和同类最优的创新药,总部位于上海和波士顿。而邱夏杨和钟敏是锐格医药的创始人,两人均有辉瑞的工作经历。

正是因为如此,辉瑞方面称,从两人的辉瑞账户和设备发现了窃取行为,在离开辉瑞的前几周时间,他们利用员工的身份窃取了关键商业机密。

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辛恒民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息内容是判断保密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以及他人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权利的必备要素。无论在中国还是在美国,都需要证明该信息有没有价值性、秘密性、保密性,从而界定锐格医药带走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近年来,员工窃取商业秘密案件陆续在跨国企业出现,一定要加以重视,提前防范。”辛恒民向记者举例说,3月25日,三星电子一名员工因窃取了有关三星的商业机密被逮捕。该员工准备离职,被指控在家工作时拍摄了包含与三星芯片制造过程相关的数百项敏感信息,可能与先进的半导体制造工艺有关,涉及三星先进的5nm甚至3nm芯片。

关于本案中谁举证的问题,辛恒民介绍说,2017年和2019年,我国两次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范围扩展到所有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信息,还增加了举证责任移转的规定。根据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此外,辉瑞在起诉书中提到,锐格医药“诱使”另一家跨国药企礼来公司向其业务投资高达15亿美元。

公开资料显示,上述投资发生在2021年12月,礼来公司宣布,与锐格医药达成一项研究合作和专利许可协议。根据协议条款,锐格医药将授予礼来一项知识产权许可,礼来可选择延长该项许可。礼来将负责除大中华区外的临床开发、生产及商业化。

上海专业人士卫峰对此表示,一般而言,在此类案件中,投资主体不涉及法律上的责任,但是如果涉及共谋侵权或犯罪之类的情况下,不管是不是投资主体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富裕看来,人是商业秘密保护中最难以控制的因素。根据商业秘密案件受理的情况,基本上所有案件都是由于企业内部员工主观因素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秘密的管理关键在于意识和手段,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其损失往往不可估量和无法挽回,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商业秘密权益,过程复杂,诉讼举证难度大,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因此要从思想意识上提前做好工作,树立牢固防线。

辛恒民建议企业,在员工入职时,就与他们签订尽可能详细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工作过程中,员工接触到核心数据库时,需要严格进行审查。在员工离开公司后,也应当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并向他们强调违法违规的严重后果。(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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