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重大合规义务 防控企业风险
日期:2022-01-21 作者: 浏览:260次

合规是生产力,能够帮助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稳增长,多赚钱。”在日前举办的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合规风险的爆发与防控活动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立彤表示,因此,合规部门的工作不是说“不”,而是找到解决方案。例如用违法犯罪的方式进行贸易存在风险,那么就尽力找到合法的方式帮助业务完成,这才是合规的最终目标。

在陈立彤看来,合规管理是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如果企业得不到发展,或者合规给业务发展带来了非常大的阻碍,那么这种合规工作是不成功的。比如有些公司做合同风险管理,一切事项都需要审批,这种做法会僵化合同的订立程序,破坏企业业务生态,也是不现实,不合理的。

明确重大合规义务,可以更好地预防风险或在风险出现后及时控制风险。陈立彤表示,企业可以按照轻重缓急把重大的合规义务确定下来。通常来说,重大合规义务与控制风险高度相关,有非常强的强制性和义务性,一旦违反这些义务就会引发风险或者让风险管控失去控制。

“其中需要先明确的就是禁止性合规义务。禁止性合规义务的来源一般为禁止性的规定,例如,法律或者公司禁止某个行为。或者是义务性的规定,例如,某某必须或应当履行某个义务。违反了这些规定,会给合规主体和义务人带来法律责任、经济或者名誉上的损害。而且禁止性合规义务,通常要求所有满足条件的义务人都必须遵守。”陈立彤说。

陈立彤以《反垄断法》中的“转售价格维持”举例说,《反垄断法》第14条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从合规管理实务角度来说,要达到防控风险的目的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企业即使识别到了禁止性合规义务,也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其转化为可以实际遵守的合规义务再操作。

此外,为了让合规义务人遵守义务,避免合规风险发生,企业要根据内控制度确定相关的控制性合规义务。

“有些控制性合规义务不具有普遍性。各个组织在做好风险管控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的大小和特点选择性使用。”陈立彤表示,控制性合规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企业为了管理某种合规风险已经制定的内控制度。另一个是企业为了管理某种合规风险应当制定但还未制定的内控制度。

明确重大合规义务,可以帮助企业识别出具体责任人。陈立彤介绍说,责任人是指负责履行禁止性合规义务和控制性合规义务的部门或岗位,包括公司内部的工作人员以及公司外部必须履行合规义务的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员。合规义务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可以有效避免合规管理职责不清,这与公司自上而下、全员合规的合规管理理念和方法是不相矛盾的,同时也顾及了合规管理的精准化要求,可以让企业把有限的合规资源用到最需要合规管理的节点、部门及人员上去。责任人可以是一个部门,也可以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岗位。

陈立彤表示,一个合规义务的责任人既有禁止性义务的义务人,也有控制性义务的义务人。对于同一类义务下的责任人,其义务人的数量可能不止一个。合规责任有大有小,合规义务有高有低。所以确定合规义务人的时候,可以把合规义务人按照其合规义务的大小或者是潜在的合规责任的大小做一个排序。排序可以采用损失减少原则进行,一个有效率的合规体系在众多义务人中分摊责任时,应当让能够以最低代价来减少损失的一方作为首要的合规义务人并承担主要责任。

陈立彤建议,企业在合规风险识别、评价体系建设起来后,建立定期例会制度。每周会议上,全球合规总监选择几个区域与当地合规人员联络了解最新情况,各地合规人员每周也需多渠道对所在地区合规情况做了解。月度会议上,将区域内本公司和其他公司的重要风险、重大事项以PPT方式进行汇报,汇总到总部后统一设计统一部署。季度会议上,各地回顾本季度合规工作并做经验交流。年度会议上,由全球合规官对年度合规工作进行总结,并针对合规管理当中出现的问题及好的工作方法进行交流。(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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