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工程合同履行障碍几何
日期:2020-07-08 作者: 浏览:125次

全球疫情给国际工程整个链条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而各国有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目的受挫、履行苦难等条款规定不尽相同,在当前情况之下,及时通知,积极磋商,降低损失、重新达成协议是至关重要的。

在日前举办的新冠疫情下国际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法律问题活动上,盈科全球法律服务联盟英国成员所Memery Crystal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部主管合伙人乔安妮·凯利指出,普通法国家风险分配按照不可抗力、法律变化、时间、金额等原则进行。

通常状况下,不可抗力的定义是统一的,都是指客观情況,都是指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特性的客观情況。

新冠疫情属于不为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客观事实。但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关键还得看它是否同时具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可克服三个特性。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能预见可能会发生疫情。“本次疫情影响广泛,是有很大影响力的、对一定范围内群体均构成影响的事件,它不是针对个别合同主体和个別地方的事件,原则上应认定为属不可避免。随着疫情防控描施的不断加大,出现了大量的政府行为,包括政策、交通管制等,这些应当认定具有不可克服性。”乔安妮·凯利表示。

对国内企业来说,在疫情防控中是否有法定义务也很关键。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思表示,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单位若未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定义务,依法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企业首先应当关注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遵守政府对生产运营的要求,在政策不明晰、清晰的情形下与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企业应当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及时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并及时履行报告职责,例如对确诊或疑似冠状病毒患者做好隔离工作,对可能污染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物品进行严格的消毒;若发现疑似患者及时向当地的疾控中心或医疗机构汇报。(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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