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出口防疫用品如何利用不可抗力原则?
日期:2020-06-12 作者: 浏览:103次

随着国外疫情的爆发,许多国内外贸企业从医疗用品生产商处采购医疗防疫用品,比如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额温枪和呼吸机等医疗用品出口。在此过程中,外贸企业需要同国内供货商签订一份医疗用品采购合同,然后在同国外进口商签订一份背对背的医疗用品销售合同。这两份合同中都会涉及到不可抗力条款,采购合同的适用法律都是中国法,但销售合同中适用法律基本都是进口商所在地法律,比如英国、美国、香港、日本、法国等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如果国内疫情导致国内外贸企业出口合同无法履行,该外贸企业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抗辩?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在全球精品律所联盟(EGLA)战略主席蒋琪看来,需要视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抑或是中国法律,受疫情影响的国内外贸企业可以援引相关条款主张免责。如果合同约定适用的是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首先应当看合同约定,只要出口合同中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并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合同变更或责任免除事宜,则国内外贸企业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抗辩。如果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国内外贸企业则无法援引不可抗力,只能寻求不依赖合同条款的其他法定抗辩要求免责,如英国合同法下的“合同受阻”,美国合同法下的“履行不具可能性”。此外,该国内外贸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留存相关书面证据。

通知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及合同条款的要求进行,具体包括:必须在特定的时限内作出通知;通知的方式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通知应当对谁做出;如果不可抗力条文中明确了对细节的要求,就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同样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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