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选择仲裁解决商事纠纷
日期:2020-04-21 作者: 浏览:130次

   诉讼与仲裁是常见的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作为当事人,为什么要选择仲裁解决双方争议呢?在日前举办的“商事仲裁的亮点、要点、重点”活动上,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锐华表示,仲裁在解决商事纠纷方面具有很多优势。

   田锐华表示,首先,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享有最大程度的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信任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便利的仲裁地点、所使用的语言、适合的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有权设计灵活的仲裁审理程序等等。同时,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在受理及审理仲裁案件时也会充分尊重契约自由、尊重交易惯例,在宽松、平和的仲裁环境中,仲裁庭更容易促使双方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纠纷,达到“双赢”的结果。

   其次,发生纠纷后当事人都希望尽快解决纠纷,在这点上,仲裁的优势明显。我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商事仲裁采用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没有上诉和再审程序。国内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虽然不尽相同,但普通程序案件一般是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简易程序案件一般在组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据北京仲裁委员会的统计,其仲裁案件平均结案时间为70天左右。一裁终局的仲裁制度使得当事人可以快速高效地解决彼此间的纠纷,对于企业来说节省了时间成本,缩短了资金周转期,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最后,仲裁审理具有保密性。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仲裁案件中,不公开是原则、公开是例外。在诉讼程序中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除非案件具有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等法定情形,一般都实行公开审判,公众可以旁听案件,也可以从法院的官方网站查询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在目前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企业或个人的涉诉情况可能会关系到其信誉与形象,企业并不愿意被公开。比如我所代理案件时就遇到因客户被检索到涉诉讼案件数量过多,而导致拟投资者终止投资的情况。可以说,商事仲裁的不公开审理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信誉。仲裁的保密性是仲裁的灵魂性优点。

   在签订仲裁条款时,约定仲裁机构非常重要。田锐华举例说,螺丝制造公司和钢管公司约定了租船合同,约定仲裁地点为北京,引用中国法律争议事项。遇到纠纷后,螺丝制造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将涉案纠纷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并要求钢管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3日内回复意见,否则视为默示同意将仲裁机构确定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钢管公司对该律师函未作答复。后来,最高院认定该行为无效,认为螺丝制造公司发律刊师函本身仅是单方面要约,需要有受要约人的事前明确承诺关于默示的效力后,才产生默示同意的效果。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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