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爆发,国际经贸形势日益复杂,对外经贸行业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
在日前举办的“变与不变——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涉外争议解决”线上直播培训活动上,北京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陈福勇表示,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外贸纠纷非常特殊,企业需要了解中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退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陈福勇以一起雷击起火仓储合同纠纷为例,介绍了中国法下的不可抗力在仲裁实践中的适用实例。该案件中仲裁庭认为,虽然《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火灾事故系因强地闪引发火灾,但因雷击引发火灾是否必然属于不可抗力不能一概而论。被申请人作为专业从事国家仓储机构,凭借其经验和认识能力,应当充分预见到案发地进入强对流天气后雷击引燃、水浸等危害可能,严格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履行保管义务,采取防雷防静电措施,确保保管场地的安全条件达到国家安全储存的要求最大程度上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现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对直属库及其他安全监管部门的明确整改要求未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落实,使得露天货场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除。仲裁庭认为,雷击是自然现象,但对于雷击可能引发的灾害并不是只能听之任之,无所作为,本案火灾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
陈福勇强调,不可抗力中的“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事件的发生和结果有必然的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当事人虽尽了合理的注意,仍不能阻止结果的发生或虽然尽了最大的努力,仍不能克服。
“又如在一起利比亚房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仲裁庭注意到,双方对于利比亚发生战乱属不可抗力不存在争议。仲裁庭认为,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均应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后续事宜。若是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的履行人为延长而遭遇不可抗力事由,则有过错的一方不能依不可抗力免责,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陈福勇表示。(来源:中国贸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