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公正、快捷、保密性,使其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在国际商事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仲裁员是仲裁制度的关键和灵魂,直接决定着仲裁的公正性和快捷性,也影响着仲裁的发展。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商事仲裁时如何选定合适的仲裁员,对仲裁结果和仲裁程序的影响都极为关键。
在日前举办的中企如何解决跨境争议讲座上,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清表示,一般来说,当事人选仲裁员的心态是想选一个在仲裁庭替自己说话的人。这个说法不一定准确,但有一定道理。仲裁员能做的是把当事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比较有利的点,在其他两个仲裁员没有注意到或者注意不够时说出来,帮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三个人组成的仲裁庭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应该是对另外两个仲裁员有影响力的人。因此企业在选择仲裁员时应注意,该仲裁员应是在法律界尤其是仲裁界有一定地位的,且职业道德佳,国际声誉好。
企业在选国际商事仲裁员时要摒弃中国企业一定要选中国人的想法。李清举例说,国内某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框架协议,并据此签订了合资合同等文件报外经贸部门审批。在最终审批完成前,中国公司出于各种原因考虑,决定终止合资项目,拒绝配合推进合资项目审批工作。法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协商未果后,对中国公司提起了仲裁程序,提出了包括合资公司预期利润在内的巨额损失索赔要求。中国公司很重视本案,聘请了某国际知名律所的律师,并聘请国内知名律师做中国法专家证人。但是,在仲裁员选择上,中国公司未接受律师建议,坚持选择国内仲裁界某知名人士担任仲裁员。最终,仲裁庭组成为:首席:瑞士(日内瓦)律师(ICC指定);边裁:中国业内知名人士(中国企业指定)、法国律师(法国公司指定)。该知名人士国际仲裁经验有限,参与仲裁时起到的作用有限,导致仲裁庭2:1裁决法国公司胜诉,且判定的赔偿责任大大超出本案开始时预测的最差结果。
“本案中企业聘请的中外律师阵容强大,且费用较高。但在选择仲裁员时,该企业不重视律师意见,固执己见,最终导致案件败诉。从案件费用支出、案件管理过程和案件最终结果三个方面看,这个案子可以说是中国企业管理国际仲裁案件的失败案例,教训惨痛。”李清感慨道。
“我国企业在选定国际商事仲裁员时常犯的错误还包括:当事人不选定仲裁员、随意指定仲裁员、仅根据熟悉程度选择仲裁员等,没有考虑到仲裁员是否有时间、是否专业,甚至还出现当事人与仲裁员过于熟悉应该回避而继续选定的情况。”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平表示,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应该全面考量,不能只考虑一个方面。
“具体到某个案件时,企业最好能找到了解该领域的仲裁员,同时兼顾其专业背景和职业操守等。”上海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振安告诉记者,常见的问题还包括仲裁员是否有利益关系、仲裁员是否可以私下沟通(国内很多当事人有这样的想法)、仲裁员是否需要承担差旅费(外地仲裁员需要承担差旅费)等。
赵平提醒企业,有些仲裁员虽然处理过很多国际纠纷,却很少处理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对中国不熟悉。国际仲裁庭以询问证人为主,很多证人讲的是中文。如果一个仲裁员完全不懂中文只能依靠翻译的话,就很难相信证人所要证明的事实。对于中国企业来讲,在这方面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企业还需要关注仲裁员以前办理案件的类型,除了是否办理过中国企业的案件外,也应了解仲裁员所办理的中国企业案件的胜诉率。如果一个仲裁员办理过的中国企业案件败诉率非常高,就要慎重考虑。此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了解仲裁员的学术观点,包括其以前发表过的论文、在公开场合的讲话等。如果中国企业的主张与仲裁员的观点相背离,仲裁员继续坚持以前的观点就可能对中国企业仲裁结果造成不利影响。(来源:中国贸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