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遭遇诉讼或调查应利用好程序抗辩
日期:2019-10-18 作者: 浏览:131次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企赴美开展贸易投资活动,有些中企往往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遭遇起诉和政府调查,即便是在美国业务量有限,纠纷涉及事项也不与美国直接相关。对中企而言,相关诉讼和政府调查,无疑是严重且致命的。

面对此类问题,企业应如何利用美国法下对被告的程序性保护迅速了结案件?对此,美国昆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骁在日前举办的中企如何利用程序性保护应对美国诉讼会议上为企业答疑解惑。

关于送达环节,刘骁指出,一般而言,在美国,如果法院将传票和起诉状当面送达给被告或被告的授权代理人,则送达一般认为有效。不同州允许不同的送达方式,例如,纽约州法律允许通过挂号邮件送达。

“若通过电子方式将传票和起诉状发送给在中国的被告,或邮寄给在中国的被告,或将传票和起诉状递交给被告在美国的关联实体,上述方式很可能并不构成有效的送达,被告可以此作为抗辩。” 刘骁提醒,但加州及伊利诺伊州曾允许向被告在美国与母公司有十分紧密联系的子公司进行送达。

刘骁举例称,“美国政府曾于2012年在加利福尼亚州对中企提起刑事指控,并尝试向被告送达刑事传票,包括向中国企业的子公司的高级经理、向子公司的办公室、通过司法协助渠道送达等方式,我们都以送达不符合美国2011年版刑事诉讼规则要求的理由,向法院申请成功撤销。之后,根据美国司法部的请求和提议,对相关规则进行修改,允许政府通过实际通知进行送达。”

刘骁强调,企业要了解送达的要求,对被送达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避免错误接受送达,并对无效送达进行抗辩。

此外,刘骁指出,企业也可以通过缺乏管辖权、审判地不合适等理由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比如,特定属人管辖权要求被告的行为与法院所在州具有实质关联、最低程度联系。若子公司被认定为为母公司的同一实体,法院也可因子公司的行为而对母公司主张管辖权。

刘骁建议,企业在美国从事商务活动时应提前评估管辖权风险,也要有针对性地反对对方主张的管辖权基础,避免误操作导致放弃管辖权的辩护。比如,被告可以通过主张某外国法院或另一个美国法院更适合审理本案,而请求法官驳回起诉。一般法院作出决定,会考虑潜在证人所在地、相关证据及记录所在地、目前法院可能会给被告造成过重负担及对原告存在适合的替代法院等因素。

此外,根据避让法则,美国法院也会因审理某案件可能会侵犯他国管辖权而拒绝审理该案。

刘骁提醒企业,要重视一审证据的提交和审理,也要避免错过应诉而遭遇缺席审判,以及错过提交某些辩护理由的机会。此外,提前预料到可能面临诉讼,就有义务保存相关文件,不能等到证据交换才开始保存文件。若未保存文件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比如,导致法院推定或指示陪审员假定遗失信息对遗失的一方不利,罚款或者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等。

“一般而言,合理文件保存应向所有可能拥有相关信息的个人发送文件保存备忘录,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不会遗失相关信息,包括对电子邮件或其他公司系统作必要调整。”刘骁认为,若要降低美国诉讼程序中的陷阱和风险,避免遭遇诉讼和政府调查的风险,中企应利用好程序抗辩,“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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