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归类错误,不仅增加成本还影响信用!企业怎么避免?
日期:2018-04-28 作者: 浏览:201次

据海关总署统计,归类准确率不足90%,海关商品归类错误会给进出口企业带来诸多不良影响。导致归类错误的原因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企业应积极探寻商品归类错误的原因,提高商品归类的正确率,以加速货物的通关速度,提高通关效率。

商品归类是进出口业务中专业性、技术性最强的环节之一。我国海关采用的HS(《协调制度》)分类目录,把商品分成21类、97章,章下再分品目和子目。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我国《税则》税目总数达到8547个(2017年版《税则》),即便如此,对应纷纭庞杂的进出口商品而言,这个数字仍小的不足为道。因此绝大部分进出口商品都没有具体列名,也就是说没法在这8547个子目中找到,这就给商品归类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据海关总署统计,归类准确率不足90%,在业务量庞大的全国海关,这个数据背后的未通关报关单量是巨大的。因此探寻导致进出口业务中商品归类错误的原因,分析归类错误对企业的影响,找出减少进出口企业商品归类错误的方法,是值得认真研究的。

进出口商品归类错误的原因分析

案例:

A公司于2014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L型马达397台,申报税号为8503009090(关税税率为8%)。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涉案货物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遂立案调查。经海关归类,该商品应归入8501310000项下(关税税率为12%)。

同样是A公司,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申报进口O型马达64台,申报税号为8601109990(关税税率为9%),经海关归类,该商品应归入8501310000(关税税率为12%)。

A公司却面临了不同的处罚

对于第一种情形,海关认定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违反了《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8000元(约60%罚款)。

对于第二种情形,海关认定当事人伪报税则号列,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已构成走私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118616.65元,并处罚款3200元。

(一)不识“同名不同物”商品导致的归类错误

“同名不同物”指的是有些商品虽然有着相同的名称,却因其加工方法不同、存在状态不同或

制造材质不同而不完全相同,根据《协调制度》归类规则应分别归入不同的税号。其中,有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名称都叫“水杯”的,不同材质制得的特征比较明显,不容易出错。但也有一些同名商品必须要经过深入了解,才能认清其本质,如常见食品“薯片”。其实海关总署公开归类决定中就有“品客薯片”(决定编号:Z2006-0039)。决定说明对于“品客薯片”这样的将马铃薯加工成粉状后添加其他辅助成分,制成团状,然后通过模具压制成大小相等形状相同的片状,再经油炸等加工制得的薯片,符合“马铃薯粉的制品”,应按《税则品目注释》19.05项下注释一(十五)“咸脆食品”归入品目19.05。但是,并不是所有叫“薯片”的都是如上加工而成的。市场上还有一种薯片的制作方法是将直接马铃薯切为薄片,然后油炸或烤至脆口并加调味而成。因其制作过程中并没有“加工成粉末”的过程,因此不能像“品客薯片”一样按“马铃薯粉制品”归类,而应按制作或保藏的其他未冷冻蔬菜归入品目20.05。

(二)忽视商品国家标准与《协调制度》之间差异导致的归类错误

《协调制度》分类目录有自身的分类原则,这些原则大体上跟各个国家各个行业的分类标准保持一致,但是因为《协调制度》的国际性,不可能与各个国家的分类标准完全一致,这样,习惯了国内分类标准的归类人员,往往会忽视二者之间的差异,导致归类错误。比如按我国国家标准,只要在保持啤酒基本口味的基础上,添加少量食用香精,使其具有相应的果蔬风味,就可以叫果味啤酒。至于食用香精何时添加,并没有严格要求,可以是在啤酒制作发酵过程中添加,使其参与发酵,也可以在啤酒制作发酵完成后简单混合而成。但根据《税则品目注释》对品目22.03的解释,果味啤酒其香精必须在啤酒制作发酵的过程中添加,也就是说香精必须参加啤酒的发酵。遗憾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的依据是《协调制度》而非国家标准,因此香精参与了啤酒的发酵过程而制得的果味啤酒归入品目22.03“麦芽酿造的啤酒”,而香精只是与发酵后的啤酒简单混合后制得的果味啤酒只能归入品目22.06。

(三)《协调制度》内容不断修订导致的归类错误

《协调制度》充分考虑到商品的日新月异层出不穷,协调制度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上就规定每4一6年会进行一次大修订,从1988年至今己经修改过6次,最近一次修订形成了2017年版本,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版《协调制度》与2012年版相比较共有242处修订,不断修订的版本给归类工作带来难度,尤其是熟悉老版本的归类人员容易出错。比如2012年版本新增了品目96.19“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在2012年版本问世之前,此类商品的归类主要按制造材质分列在不同的品目,如以纸浆为主要材料的归入子目4818.40,以絮胎为主要材料的归入子目5601.10,以高吸水性树脂(SPA)为主要材料的则要归入品目39.26,有的还视情况可能归入品目61.08、61.11、62.08、62.09、63.07等。品目96.19的出现统一了此类商品的归类,使得这类商品的归类更为简单,但是对于习惯了以前版本的归类人员,可能会犯经验主义的错误,按老的税号填报,导致错误。

(四)企业为逃税故意为之导致归类错误

进出口企业跟所有企业一样追求利润最大化,减少税费支出无疑是增加企业利润的一条途径。因此,利用商品归类合理避税是归类人员在归类工作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合理避税的重点一定是落在“合理”二字上,比如,某机器整机出口税率较高,而如果将该机器拆成几个零件分别出口,则能享受较低的税率。此时,出口企业可与进口商协商将机器以零件的方式出口,再在境外安排组装,这样由高税率变为低税率可以称之为“合理避税”。但是如果企业一味追求低税率而置归类规则于不顾,不如实申报,则是不可取的。2013年5月,某公司申报出口的“球化石墨粉”,申报税号为2504.1091,出口退税率13%,福州海关发现后经广州海关化验中心鉴定,认定出口货物实际为“天然石墨(非球化)”,应归入税号2504.1099,出口退税率0,出口征税税率20%。这两个税号,前者能享受13%的出口退税,后者不但不能享受出口退税,还要缴纳高昂的出口税,两者税率差后面的资金金额数目可观。缉私部门缉查认定企业涉嫌刻意将天然石墨粉申报成“球化石墨”,旨在逃避出口关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申报不实,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补征税款60942元。

(一)延缓企业的进出口进程

根据《税则》规定商品编码一旦确定,其所对应的海关监管条件也随之确定,不同的编码对应的监管条件不尽相同,企业在一定要尽可能避免归类错误,避免申领不必要的证书或漏领必须的证书。如某企业将应归入1208.1000的大豆粉误归入品目21.06“其他,税号未列名食品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前者需办理商检和动植物检疫,后者则不需要。等到通关时才被海关指出归类错误,再去补做商检和动植物检验,除多交检疫费之外,还因为第二天就是最迟交货期,而检疫证书三天后才能拿到,不得不跟买方商量修改船期、信用证有效期等一系列事宜。后虽买方同意继续履约,但卖方企业承担了所有额外的费用,并给买方留下业务不熟信誉不佳的坏影响。

(二)增加企业成本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则》,商品编码一旦确定,其所对应的进出口税率也就确定了。企业如果错误地将高税率商品归入到低税率商品的税号,以低税率报价,而在出口通关时再被海关查出,补交的税款前期并没有计入报价,就得由企业自行支出,无形中减少了企业的盈利。2013年某企业因将“棉粗纱”(税号5203.0000,配额外关税率40%)错误归入税号为5205.2100的己梳加捻纯棉粗支纱,被海关缉私部门调查认定,该企业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归类补税共计1122.90万元。而这部分税款企业在之前报价时并未纳入,仅这一项使企业转赢为亏,损失惨重。

(三)降低企业信用级别

为了与国际AE0认证接轨,海关总署于2014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并订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就企业的信用状况分类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共四个等级。其中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要求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企业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1倍以上的,应降为失信企业。对于信用级别低的企业海关在企业通关过程中会加大查验力度,提高查验率,从而提高通关成本、影响企业通关时效,进而影响通关的效率。而导致报关差错,很多时候是由于商品归类错误导致的。

(四)加大企业法律风险

商品归类关乎于征税与免税、税率高与低、涉证与不涉证、罪与非罪的界限,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法律。2004年12月云南省某公司主观认为锡泥与锡废碎料都是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锡废料,就用公司锡废碎料的批文从国外某公司代理进口锡泥,申报税号8002.0000。海关查验时发现货物外观形态、颜色等与报关单上申报的名称不相符,怀疑是国家禁止进口的“阳极泥”类,公司有伪报走私的嫌疑。2005年5月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逮捕并立案取证、调查。广东省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公司及相关涉案人员犯走私废物罪。虽涉案人员最终因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但由商品归类带来的法律风险可见一斑。

(一)夯实商品基础知识

商品知识是商品归类的首要条件,商品归类的对象只能是商品本身,而非名称或其他。商品知识一部分来自于归类人员的生活积累,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与企业生产技术人员进行沟通,学习后获得。商品归类必须对所进出口的商品完全认清楚,从基本的成分含量、结构到复杂的工艺技术、工作原理和技术参数等,随着生产技术水平的更新,商品的换代升级,商品本身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归类人员不断学习钻研,弄清楚商品的本质,切忌顾名思义。

(二)规范申报,不抱侥幸心理

更优惠的税率,更宽松的监管条件,无疑对企业是一个巨大的诱惑,但这不能成为企业打法律擦边球的理由。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申报的HS编码与海关认定的不一致的情况,海关根据不同的情况,通常有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一种是以“归类差错”作修改报关单处理;一种是以“申报不实”进行补税并行政处罚;还有一种是被认定为走私,涉嫌走私犯罪。无论哪种处理结果,都是企业不愿看到的。因此,企业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进行申报,报明足够的归类要素,以便于海关审核。

(三)熟悉《税则》结构,用好《税则品目注释》

由于《协调制度》的定期修订,以此为基础的《税则》结构也会相应调整。归类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学习新旧版本之间的差异,进口熟悉新版本的内容结构,避免因版本调整带来的归类错误。另外,《税则品目注释》是世界海关组织为使各缔约方能够统一理解、准确执行《协调制度》而主持编著的,是我国海关实施进出口税则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对我国海关和有关进出口管理部门以及从事国际贸易的进出口企业正确进行商品归类有着积极指导和规范作用,用好《税则品目注释》有时候能够使归类人员茅塞顿开,提高归类的正确率。

(四)充分利用海关总署的归类决定

对于一些海关和企业不能达成共识的归类疑难问题,最终会由中国海关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作出的商品归类意见,这些意见以及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经由海关总署转发和公布,就形成归类决定。归类决定也是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且能对相似商品的归类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因此企业在归类时应熟悉海关总署已经发布的归类决定,可以降低疑难商品的归类难度,提高正确率。

(五)必要时申请预归类

对于拿不准的待归商品,为了防止正式申报时因为归类不正确,导致退单、补税甚至变成走私行为等,进出口企业可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到直属海关申请对待进出口的货物进行预先商品归类。由于海关业务量日渐庞大,2013年起海关总署规定将预归类服务社会化,因此预归类服务除可由直属海关提供外,也可以由经中国报关协会授权的,有预归类咨询资质的企业提供。(来源:一点资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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