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4)
日期:2015-08-31 作者: 浏览:387次

三十一、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目,即“转至(自)XXXXXXXXXXXX手册”。 

4、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本栏目下部供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具体填报要求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号码。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续填写。 

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最多160字节,其余集装箱号手工抄写)。 

三十三、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登记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2、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3、料件复出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4、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5、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 

6、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三十四、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本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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