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结论:
欧盟 PPWR 并不只是要求包装“更环保”。对中国出口企业而言,它还会影响谁对包装负责、出口时要向欧盟客户提供什么资料、包装上需要增加什么信息,以及是否需要在不同成员国履行包装 EPR。企业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不是立刻更换全部包装,而是先把产品、包装、供应链和销售国家梳理清楚,逐项建立可证明的合规资料。
欧盟《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PPWR)将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普遍适用。
近日,欧盟委员会环境总司发布 PPWR 常见问题解答(FAQ)第二版,针对责任主体界定、进口包装合规、技术文件准备、符合性声明(DoC)、库存包装处理、PFAS 限制以及生产者责任延伸(EPR)等核心实务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说明。
一、常见问答
1、2026年8月12日后,所有包装都要立即更换吗?
不需要。2026 年 8 月 12 日是 PPWR 的一般适用日期,但不是所有要求都在同一天开始执行。企业近期应优先关注:
- 包装中受关注物质(SoC)的最小化要求;
- 铅、镉、汞和六价铬等重金属限制;
- 食品接触包装中的 PFAS 限值;
- 制造商、进口商的基本义务;
- 技术文件、欧盟符合性声明及包装追溯信息。
而可回收性等级、塑料再生含量、包装减量、空隙率、部分一次性包装禁限用和再使用目标等,主要将在 2030 年前后陆续适用,部分日期还取决于欧盟后续实施法案或授权法案。
企业应如何正确理解与应对?
既不要将 PPWR 视为“ 2026 年 8 月前必须一次性完成所有包装整改”的突击任务,也不要抱有可以“等到 2030 年再准备也不迟”的观望心态。企业应先完成责任主体和资料差距识别,再按生效时间分阶段推进。
二、谁是包装的“制造商”?
在 PPWR 法规下,“制造商”并不等同于实际生产纸箱、塑料瓶或包装袋的工厂。
其核心判定标准在于:谁以自身名称或商标将包装投放市场,以及谁主导了包装的设计与规格。
具体而言,企业可参考以下四种常见情形进行身份界定:
品牌标识原则:若包装或包装产品上标有特定企业的名称或商标,该企业通常可能被认定为制造商。
代工定制原则:若企业委托其他工厂按照自有品牌及特定要求生产包装,品牌方仍可能承担制造商责任。
定制无标原则:对于无品牌标识但为特定产品定制的运输包装,提出订单并决定其设计规格的一方,通常被视为制造商。
通用包装原则:对于完全通用、无品牌且未定制的空包装(如普通纸箱、缠绕膜),实际生产并将其投放市场的实体,通常更可能是制造商。
一句话理解:
“是否实际生产”并非唯一判定标准,谁主导包装设计、包装以谁的名义投放市场,才是界定身份的核心关键。
三、中国出口商需要准备欧盟符合性声明(DoC)吗?
针对从中国出口至欧盟的包装或带包装产品,欧盟进口商需确认境外制造商已经完成适用的符合性工作。具体而言,进口商通常需要核实:
- 适用的包装符合性评估已经完成;
- 已经编制欧盟符合性声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已经建立相应技术文件;
- 包装满足追溯标识及制造商信息要求;
- 包装随附所需文件。
这意味着,欧盟客户今后可能不再只接受一张材质说明或检测报告,而会要求中国供应商提供一整套可关联到具体包装类型或批次的合规资料。
符合性评估通常以“包装单元”为对象。例如瓶体、瓶盖、标签可以共同构成一个销售包装单元;而托盘、缠绕膜、捆扎带等不同运输包装类型,原则上需要分别识别和管理。
四、包装技术文件到底是什么?
包装技术文件不是一张检测报告,而是一套能够说明包装如何满足 PPWR 要求的证明资料。根据包装类型和适用要求,通常可能包括:
- 包装结构、组件清单及各材料重量;
- 设计说明、图纸及生产信息;
- 油墨、涂层、清漆、胶黏剂等辅材信息;
- 重金属、PFAS 及其他受关注物质资料;
- 再生塑料含量、可回收性、包装减量和空隙率资料;
- 包装类型、型号或批次追溯信息;
- 供应商声明、检测报告和符合性证明。
包装供应商必须向制造商提供证明合规所需的信息,但最终负责建立技术文件并证明包装合规的,仍然是 PPWR 下的制造商。
企业容易忽略的关键点
“资料在包装供应商那里”绝不能成为企业免责的理由,也无法替代企业自身必须建立的合规档案。企业需确保能够将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资料、包装批次、符合性评估结果以及欧盟符合性声明(DoC)对应起来。
五、每一个纸箱、包装袋都要印独立序列号吗?
不需要逐个包装设置独立编号。PPWR 要求的是包装能够被识别,并能够关联到相应的技术文件和符合性声明。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 包装类型号;
- 产品型号;
- 生产批次号;
- 序列号;
- 其他等效追溯方式。
对于普通纸箱、胶带、通用塑料袋、干燥剂袋等,通常可以做到生产批次级追溯。一个由瓶体、瓶盖和标签组成的销售包装,也不需要每个组件都单独标识,在适当组件上提供能够追溯整个包装单元的信息即可。
如果包装尺寸或性质确实不适合直接标识,相关信息可在符合条件时通过随附文件提供。
六、2026年8月12日前生产的库存包装还能继续用吗?
可以。FAQ 以 2026 年 8 月 12 日为关键时间节点,对包装状态进行了明确界定,区分了“已投放市场”、“已生产未投放”以及“新生产”三种情形:
已投放市场的包装:该日期前已经投放欧盟市场的包装,可以继续流通。
已生产但未投放的库存:该日期前已生产但尚未投放市场的包装,无需销毁、重新制造或重新贴标。针对这部分库存,企业可通过随附文件的方式,补充包装识别信息及制造商的名称、地址等资料。
新生产的包装:该日期后新生产的包装,原则上必须将相关信息直接附在包装本体上。仅在包装尺寸或性质不允许时,才可使用随附文件。
企业当前行动建议
企业应立即着手盘点,尽快区分上述三类包装,并保存生产、采购、出货和投放市场记录,以备核查。
七、食品接触包装仅对基材进行PFAS检测,是否足够?
不够。PPWR 设置的是食品接触包装中的 PFAS 最大浓度限值,评估对象是整个包装单元。FAQ 进一步明确:
- PFAS 限值既适用于有意添加,也适用于非有意存在;
- 不仅要关注纸张、塑料、金属等基材,还要覆盖油墨、清漆、涂层、胶水和粘合剂;
- 欧盟不会发布一份封闭的 PFAS CAS 号清单;
- 欧盟统一检测方法仍在推进,企业需要结合供应链资料和材料风险制定测试方案。
因此,食品、饮料、外卖包装及其他食品接触包装相关企业,不能只问供应商“基材是否含 PFAS”,而应对印刷、涂层和黏合体系进行整体审查。
八、中国出口企业是否需要履行欧盟包装 EPR 义务?
不能一概而论。企业必须综合考量销售模式、包装类型、目的国家以及客户用途等因素进行判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PPWR 法规中的 EPR“生产者”与前文所述的包装“制造商”并非同一概念。在实际业务中,以下三类场景最为常见:
通过欧盟进口商或经销商销售:如果欧盟进口商或经销商继续在当地市场销售产品,通常需要结合当地首次投放、包装类型和供应链角色判断责任主体。不能只凭 DDP、DAP 等贸易术语直接得出结论。
通过独立站或电商平台直接卖给消费者:直接向欧盟消费者销售的中国企业,可能需要在消费者所在成员国履行包装 EPR 登记、申报和付费义务。PPWR 还要求相关在线平台在允许生产者使用服务前,获取其在消费者所在成员国的 EPR 登记信息及履约声明,并尽最大努力核实。
直接卖给欧盟工厂或企业自用:“最终用户”不只包括个人消费者,也可能包括企业。如果欧盟客户将产品用于自身生产或运营,并不再以收到时的相同形式销售,该客户可能属于专业最终用户。在这种直接供应模式下,中国出口企业可能被认定为目的成员国的 EPR 生产者。此外,物流企业如果只是拆包、重新包装、分装或转运,通常不属于最终用户。
提醒企业注意
PPWR 统一了部分 EPR 登记、报告和生产者判定规则,但没有建立“一次登记、全欧盟通用”的制度。各成员国仍可保留不同的体系、费用和执行安排。
九、2026年8月12日后不合规,会被立即下架吗?
根据 FAQ,PPWR新规下的执法不应立即中断正常贸易、供应链或影响消费者获取产品。
主管部门在发现不合规情况后,通常不会直接采取极端措施,而是遵循以下渐进式的执法流程:
- 通知企业发现了不合规;
- 要求企业采取纠正措施;
- 给予合理的整改期限;
- 只有在企业不整改、问题持续存在时,才进一步采取禁止销售、召回或撤回包装等措施。
但这并不等于欧盟提供了统一的“宽限期”。如果企业没有提前建立资料体系,仍可能面临客户暂停采购、平台限制销售、清关资料不足或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等风险。
十、输欧企业当前行动清单
梳理销售模式:明确产品销往哪些国家,通过进口商、经销商、平台还是直接销售。
建立包装清单:区分销售包装、分组包装、运输包装和电商包装,记录材料、重量、供应商和使用场景。
判断责任主体:分别识别制造商、进口商和 EPR 生产者,避免把产品合规与 EPR 责任混为一谈。
收集供应商资料:提前获取材料成分、重金属、PFAS、再生塑料、设计和生产批次等信息。
搭建技术文件:按包装类型建立符合性评估、技术文件、欧盟符合性声明和追溯关系。
检查标识与库存:评估现有包装能否满足识别及企业信息要求,并制定库存过渡方案。
逐国梳理 EPR:尤其关注跨境电商、独立站以及直接供应欧盟企业自用的业务。
来源:瑞欧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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